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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一审获刑六年: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来源:戴维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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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8日上午,宋某、修某职务侵占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宋某、修某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

  案件事实:被告人宋某于2014年至2016年在XX(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任职期间,利用担任总经理及王某经纪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修某,采用虚报演出、广告代言费的手段,侵占王某工作室演出、广告代言等业务款共计人民币232.5万元。其中,修某参与侵占167.5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被告人修某在宋某犯罪过程中与之形成合意,为其提供帮助,构成宋某的共犯。二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均应惩处。

  鉴于宋某表示认罪,自愿退赔了全部赃款,挽回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依法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修某系从犯,且自愿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在案扣押的232.5万元在判决生效后将依法发还王某工作室。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除了具备公司、企业员工身份的人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下列人员也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1)公司实际控制人

  (2)并不在公司、企业职工名册但实际承担公司、企业管理职责的人

  职务侵占罪是身份犯,行为人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是指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非法占为己有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属于单位的财物,且这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的行为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

  本案中,法院认定宋某侵占公司的财物,而非侵占王某的财物,因为宋某与王某之间是经纪合同关系,王某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单位,所以宋某系以其公司总经理身份和王某经纪人身份,侵占公司财物,成立犯罪,无论这种侵占是通过诈骗,盗窃还是合理避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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