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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四方案,其他同住人主张产权共有 周运柱律师成功胜诉

来源:周运柱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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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法院审理查明:子女与父亲将原位于浦东新区的祖传老屋动迁所得公房,受配人为子女及父母四人,在1994年子女及父母协商一致同意购买该公房。在购买公房的委托书上有承租人为父亲,同住成年人为子女及母亲,大家都有签名盖章。另有一份《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今年来,由于子女为该房的产权产生争议所以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收法律保护。房屋是按沪府(1994)19号《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及沪府发(1994)4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购买,按照上述办法,公有住房同住成年人及承租人皆有权利购买该公房,但是产权只能登记一个人,其他人并不随之丧失产权。

审判结果:

判决:一、产权为共同共有二、判决生效后,父亲有义务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费用大家承担。

法律依据:

沪府(1994)19号《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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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周运柱
  •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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