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华律师

陈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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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案辩护词

来源:陈云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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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被告人的委托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扬州分所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您现在

一、被告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三次会见了被告人,其均陈述没有参与斗殴。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仍然否认其到达事发现场后有实施斗殴的行为。其他被告人的在当庭供述中也没有供述其有具体的斗殴行为,所有的证人证言也都没有指认其在现场有任何具体行为。凭现有的证据根本不足以指控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

二、公诉人在庭审中辩论中提出被告人已到案发现场并想参与斗殴,由此认定其系积极参加者,是不能成立的。

根据2009年江苏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聚众斗殴的认定,积极参加者应当是首要分子外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斗殴中致伤、致死他人。结合本案起因、被告人的到达现场的时间及其被捅伤的过程来看,被告人虽然到达了案发现场,虽然有想帮忙的念头,但是其并无任何实际斗殴行为,因此不可能发挥主要作用。被告人在本案中只是受害人,不应当认定其构成聚众斗殴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系老老实实的打工者,并无证据证明其实际参与聚众斗殴,不能因其在事发现场被捅伤,就推定其参与了斗殴。请求法院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其无罪。

 

 

 辩护人: 陈云华

200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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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云华
  • 执业律所: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1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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