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纯杰律师

张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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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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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案例--东莞张律师

来源:张纯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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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案例一、透支4万元更换联系电话,银行报警网上追讨住酒店被抓

“根据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信息,发现酒店客房有涉嫌诈骗的网上通缉人员,派出所于是出警抓获你,清楚了吗?”住进外地酒店还没收拾妥当,小李就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讯问,他不知道自己怎么就成了网上追逃的诈骗分子。警察问起信用卡透支的事情,小李才渐渐有了头绪。

原来,2006年4月份,小李申领了一张信用卡,本来额度是5000元,后来提升到1.1万元,小李零零散散买了几次东西,就透支了1.1万元。2008年5月份,小李又在另外一家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这次额度更大,不到半年时间又透支了3万余元。

小李说,一旦信用卡透支没有还款,银行第二个月就会打电话催款,而且每个月都会邮寄账单。后来,小李换了电话号码,出外打工,银行就联系不上小李,但是小李和家人联系时,家人好几次转告银行催款的事情,但是小李一拖再拖,家人也曾经给钱帮忙还款,但是两张卡的本金没还清,利息追加起来越来越多,小李干脆就说没钱还,不理会银行的催款。

2010年6月份,银行以小李涉嫌信用卡诈骗报警,警方随即展开网上追讨。8月22日,小李到外地一家酒店住宿,拿出身份证登记信息,结果自动报警信息很快就锁定了小李,于是有了开头的一幕。小李到案后,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家人也赶紧凑了钱将透支的款项还上。但是为时已晚,小李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

日前,小李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已经被思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两年。

【提示】透支1万元以上被催讨不还款,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思明法院汪法官解释说,根据2009年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根据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上的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也就是说,透支1万元以上,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包括: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汪法官说,小李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达4万余元无法归还,而且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但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能够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最后判处小李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两年。

案例二、透支1.2万元催款半年不还,接到派出电话马上还钱免予刑事处罚

“已经透支1万元以上,要及时还款,否则可能会触犯刑律。”阿平发现银行的催款电话比以前更有分量,但也没怎么放在心上,以为银行是拿刑律来吓唬人。等到接到派出所的电话,阿平这才知道事情很严重,赶紧带上钱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虽然被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已经留下了案底。

2008年5月份,阿平申领了一张信用卡,断断续续透支了好几次,等到2010年1月份,刷完最后一笔款项,阿平总共透支了1.2万元。接下来,银行的催款电话接连不断,阿平总是以没钱为由拖着不还透支款,即使银行提醒阿平说这样拖欠透支款不还可能触犯刑律,阿平仍然当做是耳边风,总以为将来有钱的时候连本带息还上就没事。

后来,阿平到外地几个月,换了新的电话号码也没有通知银行,虽然耳根清净了不少,不用接听银行的催款电话,但是事情的严重程度超过了阿平的设想,等阿平再次回到厦门,银行已经立案报警。2010年6月份,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阿平主动到案如实交代透支不还的事实,阿平家属随后赶紧代为向银行偿还透支款的本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平的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鉴于阿平接到电话后投案自首,且所透支的款项刚达到追诉标准,家属也已代为退缴透支款息,犯罪情节轻微。思明法院判决阿平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提示】要想不留案底,需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透支款项

思明法院汪法官解释说,根据相关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虽然阿平符合轻判条件,最终被法院免除处罚,但是已经触犯刑律,留下了犯罪记录,势必影响今后的工作和生活。

这也敲响了持卡人得警钟,透支信用卡一定要量力而行,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就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如果遇到银行催收,一定要绷紧可能触犯刑律的神经,如果透支后无法按时还款,被银行催收后,即便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也要想办法按照银行最低还款额的要求偿还一部分款项,即挽救自己的信用,也避免民事甚至刑事处罚。如果消极躲避银行催收,一旦银行报警,即使偿还透支款项,也将留下犯罪记录。

汪法官提醒广大持卡人,只有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才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持卡人要诚信,银行发信用卡更要规范

透支后无力还款或者拖欠透支款的事情屡见不鲜,司法解释将这些行为纳入刑法“信用卡诈骗罪”的调整范围,通过制约持卡人透支不还款的行为,无疑有利于金融体系更加安全的运转。然而,这类信用卡诈骗案的频发固然与持卡人自身缺乏诚信意识和法律密切相关,但是同样难辞其咎的是,我国银行业信用卡市场竞争的极度无序和管理的极度混乱。

在这些透支后经银行催款久拖不还的持卡人中,就有不少无业青年,他们申领信用卡时即没有固定的收入,也没有可供抵押的房产,但是发卡银行为了抢占信用卡市场,并没有按规定实质审查申请人的还贷能力,更没有明确告知申请人使用信用卡的风险,这些风险中就包括“透支1万元以上、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将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这种无序竞争和混乱管理,即是对银行自身资产安全的欠缺考虑,也是对信用卡申请人的不负责任。

出台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给持卡人戴上了紧箍咒,但是处罚不是目的,预防这类犯罪行为才是关键所在。除了持卡人增强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之外,银行更要从源头上审核持卡人得还贷能力,明确告知使用信用卡的风险,从而减少这类犯罪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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