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伟华律师

邢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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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征地拆迁,综合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来源:邢伟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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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在离婚案件中,往往争议最大的就是房产分割,由于男女双方购买在婚房时出资上的不对等,在离婚时,经常会因为房产的分割上存在一定的争议,在本案中,我的当事人姚某在2009年12月与男方徐某登记结婚,在结婚之前,由于姚某的一再坚持买房, 所以由徐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婚房,产证上是姚某,徐某以及徐母三人,而姚某一分未出,之后由于徐某有外遇,姚某于2010年10月向法院提起离婚,并解调离婚,之后,我方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均分割房产,这一诉讼,让男方大为恼火,在庭审中,男方律师竭力主张,认为房产是婚前购买,而整个购买中,女方并未出资,均由男方父母出资,而婚后的贷款也都是男方父母还清,而且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应按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只愿意给女方两万元补偿。我方认为,房产虽为婚前购买,但产证上有女方的名字,虽女方未能出资,但加上女方名字,完全是男方自愿,无论是婚前的首付还是婚后的一次性还贷,男方付款都未提出过异议,可见,对于产证上为三人名字,是得到男方父母认可的,而且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离婚完全是因为男方有外遇,所以应该平均分割。通过几轮的法院辩论后,法院最终判决男方支付女方三分之一的房屋折价款,女方的主张得到了法院支持。
 
邢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房产应该平均分割还是按出资比例分割,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如双方婚前购买房屋,登记两人的名字,对于最终未能结婚的,应当判令双方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但如果已经登记结婚了,那么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分割时均等分割。所以从本案看,显然按比例分割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同时由于目前的房产价值较高,对于一般的工薪家庭,为了子女购房结婚,也许花上自己一辈子的积蓄,甚至全家背债,女方要求在房产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是为了给予自己的婚姻有一份保障,其想法无可厚非,但同时,男方在购买房屋加上女方名字之时,同样也需要考虑到自己的相应风险,毕竟结婚购房,现在已经成为了男方一家人的大事。如果双方能对于购买婚房加名的风险以及后果都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双方都能多为对方考虑,多一份理解,相信此类的财产纠纷将会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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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邢伟华
  •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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