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爽律师

郝爽

律师
服务地区:黑龙江

擅长:医疗纠纷

甲状腺炎误诊为甲状腺癌

来源:郝爽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31
人浏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黑XX民初XX号

原告:杨XX,身份证号码XX,男,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XX区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XX医院,住所地哈尔滨市XX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于XX,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XX区X号。

原告杨XX诉被告哈尔滨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X,被告哈尔滨XX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喻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哈尔滨XX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77851元;2、请求判令哈尔滨XX医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鉴定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15日,患者因10日前双侧颈部发现肿块入被告哈尔滨XX医院就诊,诊断为甲状腺肿瘤,于2021年11月18日进行甲状腺全部切除术。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哈尔滨XX医院辩称,同意依照现有鉴定报告就双方之间的医疗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赔偿,原告所请求的部分数额不合理,将在举证质证及最后陈述阶段详细阐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举示证据一、户口簿两册、残疾人证一份、诊断书、儿童发展评估报告。证据二、哈尔滨XX医院住院病历。证据三、哈尔滨XX医院住院票据1张及清单4张、门诊费票据12张;哈尔滨XX医院门诊票据2张;外购药票据3张;X医院门诊票据1张、哈尔滨XX医院门诊票据10张。证据四、鉴定意见书及发票。本院对原告举示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哈哈尔滨XX医院未举示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根据哈尔滨XX医院于2021年11月9日的病理检查报告显示,(甲状腺组织穿刺细胞涂片)见可疑癌细胞,建议基因检测进一步诊断。2021年11月15日,杨XX在哈尔滨XX医院住院6天,入院诊断甲状腺肿瘤。2021年11月18日,杨XX进行了甲状腺全部切除术+双喉返神经探查术+双中央组淋巴结清扫术。

杨XX住院个人支付医疗费共计8446.81元。2021年11月4日杨XX支付检查费180元。2021年11月12日支付诊查费共计200元。2022年7月12日至2022年10月14日杨XX共计支付检查费2489.47元。杨XX购买药品支付1380.6元。

诉讼中,杨XX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XX司法鉴定中心于2022年9月2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1.杨XX的甲状腺全切除术与哈哈尔滨XX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75%。评定为七级残。2.误工期限为180日。3.护理期限60日,建议1人护理。4.营养期限为120日。5.需每年复查数次甲状腺功能情况,据其功能情况对症用药,费用按实际合理支出计算。杨XX支付鉴定费7410元。

另查明,杨XX父母共计育有三名子女。杨XX父亲杨XX1947年2月18日生,母亲李XX1949年5月10日生。杨XX之女杨XX2010年5月28日生,杨XX之子杨XX2017年2月16日生。杨 XX经哈尔滨XX医院诊断为儿童孤独症,根据儿童发展评估报告显示,孩子配合一般,未发现有口语表达能力。残疾人证显示杨XX为精神残疾人。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哈尔滨XX医院对杨XX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杨XX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75%。故对于原告杨XX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计算如下:(一)医疗费共计12696.88元(人支付医疗费8446.81元+检查费180元+诊查费200元+检查费2489.47元+药品1380.6元。)x75%=9523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杨XX住院6天,共计600元x75%=450元。(三)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护理期为60日,1人护理,本院支持按照2021年黑龙江省居民和其他服务业标准,(114.94元/天60日x1人)x75%=5172元。(四)营养费,100元/天x120日x75%=90元。(五)伤残赔偿金,原告为七级伤残,33646元/年x20年x40%x75%=201876元。(六)误工费,原告从事软件工程师及半导体方面的维护工作,本院支持按照2021年黑龙江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369元/年+365日x180日x75%=29726元。(七)交通费,原告住院6天,本院支持6天x3元x75%=13.5元。(八)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50195元。杨XX父亲杨XX:24422元/年x5年÷3人x0.4x75%=12211元。杨XX母亲李XX:24422元/年x7年÷3人x0.4x75%=17095元。杨XX之子杨XX:24422元/年年÷2人x0.4x75%=47623元。杨XX之女杨XX:24422x13年÷2人x0.4x75%=47623元/年x20年÷2人x0.4x75%=73266元。(九)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杨XX的伤残等级及全案案情,本院酌定为2.5万元。

(十)鉴定费,根据发票显示为741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XX医疗费12696.88元;

二、哈尔滨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XX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

三、哈尔滨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XX护理费5172元;

四、哈尔滨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XX营养费9000元;

五、哈尔滨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XX伤残赔偿金201876元;

六、哈尔滨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XX误工费29726元;

七、哈尔滨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XX交通费13.5元;

八、哈尔滨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XX被扶养人生活费150195元。

九、哈尔滨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XX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十、哈尔滨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XX鉴定费7410元;

十一、驳回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8元,被告哈尔滨XX医院承担7923元,杨XX承担545元。


以上内容由郝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郝爽律师咨询。
郝爽律师
郝爽律师
帮助过 1327 万人好评: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192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郝爽
  • 执业律所: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301*********15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黑龙江
  • 地  址:
    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