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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轻伤量刑

来源:丁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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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8月15日,被告人胡某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西芦城因琐事与金某发生争执,后持刀将金某砍伤,经鉴定金某构成轻伤。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从轻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律规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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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丁玲
  • 执业律所:北京恒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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