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普律师

陈玉普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聊城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律师的能力不仅仅在于庭审中的舌战唇 ***

来源:陈玉普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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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我市某交运集团公司驾驶员驾驶一货车,在某高速公路行驶中与道路信息板相撞,发生无人伤亡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辆及高速公路信息板损坏。 该事故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我方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认定后,该大队依法向我方开具放车单。然而,该高速公路路段的管理人某高速公路管理局接着又对事故货车及营运证采取了滞留的行政强制措施。 因为事故货车损坏不严重,且对于从事交通运输的车主来说。尽快将车辆投入运营才会最大限度的减少自己的损失。于是车主带领车方保险公司有关人员,在某高速公路管理局对事故货车采取滞留措施后的第两三天,就前往某高速公路管理局进行交涉。然而该局经对道路信息板进行估算,损失大约在25万元左右。于是该局有关人员就明确告知车方,只有赔偿损失后他们才会放车。虽然具体情况我没见到,但是车方几个人甚至包括一名律师在内,跑了好几次都没有任何效果。甚至办事人员都没有就车方问题向其领导反映。 时间就是钱啊!万般无奈之下,车主又回到聊城多方向律师咨询。偶然的机会,车主找到我。我给出的分析是先和该局协商,看能不能先放车。条件是车方动员保险公司先垫付一定费用,同时与该局共同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高速公路的损失进行鉴定,因为没有鉴定保险公司肯定不能进行赔付。如果协商不成,就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该高速公路管理局就必须对其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在诉讼中再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当事人很赞同我的分析,于是双方签订委托合同,两天后我和当事人就奔赴高速公路管理局所在地。 对于我的分析,该局办事人员感觉很有道理,于是听完我的意见就主动去联系领导。后来经过我与该局领导的再三交涉,该局最终还是感觉我们是外地人,再加之担心承担领导责任,就没敢同意我们的意见。不过显然,该局对这件事有了一定的缓和余地。 问题还是不能解决,无奈,我们采取了第二步行动。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中,该局提交了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此时我们才发现,该局所依据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做出了相关规定。不过经过我分析,这个行政案件我们还是有一定胜算的。不过鉴于我的诉讼目的并不仅仅是胜诉,而是尽快使当事人的车投入运营。于是,在立案及诉讼过程中,我向当地行政庭庭长提出可以协调的想法。应该是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吧!行政庭庭长也赞同我的想法,于是经过两次协调,再加上高速公路管理局不愿意面对可能败诉的风险,双方就先行放车达成一致,我方先支付一定损失,高速公路管理局放车,双方再就信息板的损失共同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十几天后,我再给当事人联系下一步计划的时候,问当事人车修好了吗。当事人的答复是:“陈律师,车已经修好,现在已经挣了两万多块钱啦!” 在此我要说的是:律师的职责是尽量减少当事人的损失,而不仅仅是为了一个胜诉的目的。同时,律师的能力也不仅仅在于庭审中的舌战唇 *** ,针对案情,对法律的灵活运用有时候也可以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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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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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玉普
  • 执业律所: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1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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