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辩护:沈某某滥用职权案
来源:邓远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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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闽将检公刑诉(2012)15号
案情介绍:沈某某因滥用职权,于2012年1月10日被将乐县反渎职侵权局依法拘留,同时被取保候审。2012年2月13日移送将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观点:邓律师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的经过,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滥用职权同意新华村违反规定清理风倒木的主观动机是为了减少村集体的损失,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结果:经过将乐县法院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法院最终采纳律师的辩护观点,以沈某某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邓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身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林政管理工作中,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在新华村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同意新华村采伐清理自然灾害的林木,造成滥伐林木72.3504立方米(立木材积86.2393立方米)的严重后果,向法院提起公诉。通过律师的努力,当事人终于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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