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庆斌律师

谢庆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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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特大交通事故索赔案——代理南通某运输公司诉秦某、xx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谢庆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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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9日21时左右,被告秦某(化名)驾驶牌号沪A****小型轿车,沿沿海高速公路(由南向北方向)第一行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87KM+300M处,因高速行驶且与第二行车道李某(化名)驾驶南通某运输公司所有的苏F****号大型普通客车处于并行状态时紧张失措,方向偏右,轿车右前部与苏F****号大客车左前轮碰撞,致使客车方向失控,撞破路东侧护栏后翻下路基,致大客车上李某等九人死亡,张某等三十多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财物部分损坏及事故段道路设施损坏。2010年4月6日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盐公交认字[2010]第100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秦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邵某等其他当事人均不负事故责任。因本次事故伤亡人数较多,引起了我省及南通、盐城两地领导的高度重视,在南通某运输公司积极对伤员和死者家属进行赔偿的情况下,及时稳定了他们的情绪。本律师代理南通某运输公司向本次事故的小汽车驾驶员秦某(当时已被法院判交通肇事罪)及车辆的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南通某运输公司本次事故损失3741574.3元。本案证据材料多且计算繁杂,为了使法官能够很清楚地了解原告的各项损失情况及依据,代理人庭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本案经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各被告总计赔偿原告损失3508556.45元,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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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谢庆斌
  •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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