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国律师

张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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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贵州-贵阳

擅长:合同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件,综合

土地承包人和实际征用人之间关于赔偿的问题

来源:张宏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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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示

土地承包人和实际征用人之间关于赔偿的问题?

要点提示

土地承包人对所承包土地的权利具有以下几点:(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
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案件索引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08)贵民一初字第303

案情

本案经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一自然村寨,两个组的村民。1961年被告之父柏某兴在告鲁山中开垦荒地不足一亩。此后,该荒地经集体研究分给被告家作为自留地。1983年贵定县人民政府颁证确定鲁山部分为原告家自留山。被告家的自留地即位于原告的自留山中。1984年以来,被告之父不断开垦,并将部分旱地改为水田。2005年黔桂铁路(贵定段)征用告鲁山中被告家耕种但未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第151号旱地1亩、第152号水田1.528亩、第154号旱地2.501亩。见黔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永久性临时用地补偿费公示表第六期第2榜。另一期中公示柏某雄的被征地面积为0.949亩)国土部门在勘丈告鲁山中0.949亩旱地时,双方开始发生争议。尔后,被告通过信用社领取土地补偿款55767.75元。该村干部多次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200648日曾达成协议,因柏某雄不愿签字,而调解不成。20087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如前诉讼请求。在审理中,双方仍各持己见,不同意调解。

另查明:第六期第2榜补偿费公示表记载,林地补偿费为每亩5850元。

审判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五原告系母子关系。原、被告争执的开荒地位于告鲁山,1983年贵定县人民政府将告鲁山划分给原告家作自留山,户名为柏某炳。柏某雄之父柏某兴于1961年在告鲁山开垦荒地不足一亩。尔后,集体研究将该地作为自留地分给柏某兴耕种。现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柏某兴自留地的面积,况且双方均供述第六期第2榜补偿费公示表第1511亩旱地无争议,故只能推定自留地面积为1亩。对此1亩土地的征用补偿费应由柏某雄享有。柏某兴所开垦的其他荒地是否为母猪饲料地,柏某雄并未提供村或组关于母猪饲料地划分的原始证据证实,应视为柏某兴于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户后在原告等五人家自留山中开垦。柏某兴在柏某元、柏某宣等人的自留山中开垦耕种的荒地被依法征用,由此产生的补偿费应由谁享有是本案争议的焦点。自留山使用权归柏某元等人,由此产生的林地补偿费归使用权人;柏某兴对林地进行开荒耕种,使林地转化为耕地,从而提高土地的补偿费用。股增值部分的补偿费归开荒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乐雍乡村委会对双方争议最后一次调解时间为20082月。柏某雄的代理人主张五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柏某雄之父在告鲁山开荒水田1.528亩、旱地2.501亩的土地补偿费55767.75元。柏某元、柏某宣、柏某显、柏某涛及唐某五人享有(4.029x林地补偿标准每亩5850元)23569.65元,柏某雄享有(55767.75元—23569.65元)32198.10元。原告等五人要求全额付给,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柏某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付给唐某、柏某元等五人土地补偿款23569.65

案件受理费1194元,由唐某、柏某元等五人负担505元,柏某雄负担689元。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柏某兴在柏某元、柏某宣等人的自留山中开垦耕种的荒地被依法征用,由此产生的补偿费应由谁享有?根据该案事实,柏某兴是在柏某元、柏某宣等五原告的自留山中开垦的土地,只具有使用权和管理权,没有权利对该开垦的土地进行处决。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包人有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主要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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