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购房定金律师函
律师函
(2010)麓律函第50号
致:荣某某先生
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某某女士的委托,指派申玉淑律师就您与杨某某女士(以下简称杨女士)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一事慎重致函如下:
2010年6月24日,您与杨女士就您及其您夫人共同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某某路某某号房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双方交易房屋的建筑面积为58.09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为110平方米。合同总价款为42万元整。合同签订当天杨女士已向您支付定金2万元整。合同签订后,杨女士通过您在不同网页所发布的同套房屋的出售信息及通过物业等相关途径了解到,您所出售的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为此,杨女士多次与您协商退还定金2万元。但是您没有予以配合。
鉴于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您的行为已经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您将承担定金罚则的双倍返还之责任。所以本律师建议,您在收到本律师函后3日之内和我或我的委托人杨女士联系,并积极退款,否则我们将根据杨女士的授权,到法院起诉您,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时您不但要双倍返还定金,还要承担法院的诉讼费、执行费、办案费等相关费用,且还要受到诉讼劳力、劳神之累,其影响和损失也将进一步扩大。
专此函告,望您慎思并妥善对待。
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
申玉淑 律师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备注:此案杨女士多次找荣先生退款无果,最后,杨女士请本律师发了该份律师函后,荣先生在收到该函的第二天就将钱退还给了杨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