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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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代理词

来源:李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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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接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代理人,现就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上海**网”为通用名称

所谓“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服务)的名称。“上海**网”就其使用方式和名称组成而言明显属“通用名称”:“上海”为地区名称,“**”为行业经营方式,“网”为网站名称中必备的通用名称,可见“上海**网”网站名称缺乏显著特征,并不具有识别性。对此,在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对该词的使用也可以证实。而涉案“上海**网”的网站名称也尚未通过原告的使用行为而使其具有“第二含义”即由于其实际使用行为而形成显著的识别性,原告网站所提供的信息服务在消费者中未有显著的较高的知名度,原告对此通用名称不应享有独立、排他性的权利。

二、通用名称不具有知识产权

在互联网上,大量存在以通用名称命名的网站,因其不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根本不存在知识产权,本案中“上海**网”是通用名称,原告对此词的使用亦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三、被告不存在假冒他人网络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不正当竞争是指利用其他公司的商业信誉来增加自己公司网站的点击率,从而达到提高自己商业信誉目的的行为,而被告是通过百度等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通过出价更高显示在首页来取得市场占有率和业届知名度的,并非通过借助原告经长期使用而赋予该名的独特显著的商誉来提高的。加之原告在业界业绩并不显著,被告实无伪冒之必要。

四、被告不侵犯商标权

原告受让“上海**”商标时间是在2010421日并非早已存在,而被告的网站在显著位置有自己独立的商标,且被告方认为该商标涉及抢注“通用名称”,被告保留对此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的权利。

综上,被告方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现“通用名称”事件屡见不鲜,如“解百纳”红酒、“双黄莲蓉”月饼、“酸酸乳”饮品等,行业“通用名称”或类似文字被抢注成商标或设为企业名称后,基本都会引发行业企业间的行政或司法纷争,这类纠纷对行业发展的不良影响日益严重,此类纠纷往往涉及到整个行业的发展秩序,工商网及很多专家学者都呼吁: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抢注“通用名称”是一种企图垄断公共资源、霸占市场的不正当竞争新手段,希望法院查明以上事实,本着合法、合情、合理的宗旨,慎重处理本案,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李萍

                 二00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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