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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借名买房,分手后能过户该如何处理?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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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借名买房,分手后能过户该如何处理?

【案情回顾】

2007年时王小姐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王小姐因当时与刘小姐的舅舅刘先生系男女朋友关系,刘小姐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王小姐刘小姐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告王小姐诉称:自己出资并以被告刘小姐的名义购买,原告向被告支付二万元购房资格转让费。原告支付了购房预付款10万元整。2007106日,原告与被告及刘先生共同到开发商处签订合同。原告又依约支付了购房尾款224638元。20071218日,原告对房屋进行验收,并交纳了房产证代办费、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照明等所有费用。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此后,原告一直居住至今。房屋产权证颁发已满五年,具备上市交易过户条件后,原告对此催促,要求被告按约定协助过户,被告未履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

  对此被告刘小姐辩称:原告虚构事实,不存在借名买房的问题,刘先生确实跟他住在一起,刘先生在买房时确实跟原告借过钱,因为刘先生跟原告产生矛盾了,所以原告才起诉。房子确实是被告申请的,而且这个房子也不是普通北京市民就可以申请到的,房子是被告为自己购买的,不存在借名买房的问题。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北京专业房产纠纷律师孟博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王小姐支付全部购房款及相关税费,占有使用诉争房屋,持有房产证及购房票据等原件,根据种种认定王小姐刘小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协议。双方应依据借名买房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刘小姐主张其向王小姐借款购买涉案房屋,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但刘小姐并未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提供相应证据,王小姐对此不认可;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受人处所留的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均为王小姐的,刘小姐对此亦未提出异议。刘小姐刘先生辩称已将购房款33万元返还王小姐,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王小姐对此不认可,故刘小姐刘先生的主张不予采信是正确的。

另,购买诉争房屋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411日之前签订,现诉争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故王小姐要求刘小姐协助将北京市昌平区×房屋过户至王小姐名下的诉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刘小姐协助原告王小姐办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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