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信息系统改分牟利 辩护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院采纳律师意见从轻量刑
侵入信息系统改分牟利,北京刑事成功辩护,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案情回顾】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伙同陈某某、周某某、何某某(后三人另案处理),利用何某某在某交警中队任职辅警的工作便利,篡改他人驾驶证的登记联系方式并牟取利益,导致驾驶证被人利用扣分而不能收到通知信息。
截至案发,被告人冯某某和周某某共获取人民币15910元,并将其中的8200元支付给何某某。
2014年9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打电话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
被告人冯某某的家属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博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孟博律师作为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辩护方面经验丰富,有许多成功辩护的案例。
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的情况,并通过阅卷对案件进行了整理和分析。
孟律师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1.冯某某主动打电话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是自首;2
2..冯某某是初犯;3.案发后冯某某家属积极退还赃款;
综上,故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法院在综合案件的危害程度后采纳了孟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拘役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