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杂志社主管贪污公款81万元律师成功辩护法院从轻量刑
某某社主管贪污公款81万元,北京刑事律师成功辩护,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最终量刑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案情回顾】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5月间,被告人孙某在某某杂志社经营管理室工作期间,利用负责支取存于其个人银行账户中的单位公款的职务便利,将某某杂志社的房产收入共计人民币81万余元据为己有(未收缴)。
被告人孙某于2014年12月29日自动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
被告人孙某的家属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孟博律师作为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在贪污罪等职务犯罪辩护方面经验丰富,有许多成功辩护的案例。
孟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通过阅卷对案件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整理。孟律师认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误,但同时孟律师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情节,是可以充从轻处罚的。
1、被告人孙某有自首情节;
2、被告人孙某已全部退赃;
3、被告人孙某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综上,孟律师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并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北京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且数额巨大的行为,既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有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
同时,法院采纳了被刑事律师孟律师提出的自首等相关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孙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