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成功辩护多次容留他人卖淫法院从轻量刑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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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容留组织他人卖淫,北京刑事律师成功辩护,法院从轻量刑。
【案情回顾】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在北京市通州区经营“某某”浴场的便利,明知王某某、刘某、杨某某、袁某、汪某等人存在卖淫的情况下,容留她们在该浴室内进行卖淫活动,并由被告人赵某某负责排钟、结帐分成,被告人汪某负责吧台接单子、收银等。
至2016年11月14日,该浴室共查获容留卖淫5人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汪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
被告人刘某某委托知名北京刑事律师孟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孟博律师作为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在容留、介绍、引诱卖淫罪辩护方面经验丰富,有许多成功辩护的案例。
唉接到委托后,孟律师会见了当事人了解了案情,然后通过阅卷对案件进行了分析整理,们律师认为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误,但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前科劣迹,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汪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予惩处。
同时采纳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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