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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过程中卖方死亡继承人不配合过户怎么办?律师代理原告起诉成功维权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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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房屋过程中卖方死亡,继承人不配合过户如何维权?孟博律师代理原告进行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继承人配合过户。

【案情回顾】

  原告赵先生诉称,自己与被告王小小之母、被告刘女士之女王女士于2016225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全款购买该房,因该房被设定抵押,王女士须于2017430日前向贷款机构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并办理完毕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待契税票满五年时王女士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若王女士不配合须赔偿原告已付房款30%违约金;原告须先付150万元首付,余款30万元待房屋过户时结清。

  合同签订后,原告赵先生按约支付了150万元的首付款,王女士将房屋产权证交给原告,原告入住该房。201656日,原告得知王女士重病,并借给被告王小小25万元,之后得知王女士去世。

  20161010日,被告王小小告诉原告因欠付银行贷款,原告所购之房屋面临被查封的情况。双方对还款、解押及过户等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原告于20161130日代王女士清偿了其对涉诉房屋设定的抵押借款但抵押权人平安公司并未解除抵押,故将A公司列为本案第三人。因被告王小小、刘女士系王女士的法定继承人,所以将其起诉至法院。

    原告赵先生请求,希望判令第三人A公司立即办理顺义区某小区4号楼2单元2201号房屋(以下简称2201号房屋)的解押登记手续,两位被告予以协助;两位被告协助原告办理顺义区某小区4号楼2单元2201号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同时委托孟博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为其代理诉讼。

  而被告刘女士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王女士卖房我不知道,我现在不同意。涉诉房屋是回迁安置房,被拆迁的宅院是我出的18000元给王女士买的,写的是王女士的名,以王女士的名义购买的。

  被告王小小经未出庭应诉。

  而第三人A公司认为20161128日本案原告代替我公司借款人王女士清偿了剩余借款271933.18元,王女士在我司的借款已结清。但因借款人(抵押房屋的产权所有者)王女士已经过世,其继承人及抵押房产的继承情况尚不确定。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规定,撤押手续需要有确定的抵押权利义务人才可办理。因此在王女士的继承人以及抵押房产继承情况确定以前,我公司无法自行办理解押手续。我公司同意在收到本案判决书,且判决书已确定王女士的继承人及抵押房产继承情况以后,配合办理解押手续,在此之前,我公司不同意办理抵押房产的解押。

【律师观点】

  孟律师在本案中代理原告进行诉讼。

  孟律师认为王女士与赵先生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王女士与赵先生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应依约履行。

   出卖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死亡,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本案中,王女士已经于2016626日去世,王小小、刘女士作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第三人A公司认可赵先生代王女士清偿了以2201号房屋作为抵押所涉及的债务,且同意法院判决确定王女士的继承人及抵押房产继承情况以后,配合办理解押手续。

   故赵先生诉请A公司办理2201号房屋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王小小、刘女士予以协助,是合理应予支持的。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后判决:

1.第三人A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顺义区某小区4号楼2单元2201号房屋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被告王小小、刘女士(出卖人王女士的继承人)对此予以协助;

2.被告王小小、刘女士(出卖人王女士的继承人)于顺义区某小区4号楼2单元2201号房屋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赵先生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赵先生名下;

3.原告赵先生于办理顺义区某小区4号楼2单元2201号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之当日给付被告王小小、刘女士(出卖人王女士的继承人)剩余购房款二万八千零六十六元八角二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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