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纠纷案例
来源:李文秋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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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刘某(原告)、陈某(被告)曾系夫妻关系,2002年7月17日登记结婚,2006 年 12月27日生育大女儿陈某2,后双方于2013 年 1月28日协议离婚,又于同年7月17日复婚,2014年5月9日生育二女儿陈某1。2017年10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2民终某某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婚生长女陈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0元直至陈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双方所育次女陈某1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至陈某1年满十八周岁止。
辩护思路: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刘某有探望陈某1的权利,且其探望权的行使应该采取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方式及时间。本案中双方就此无法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综合本案证据、双方当庭陈述等情况,考虑到陈某1至今未满四周岁,尚属年幼,需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频繁更换学习生活环境对其成长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夫妻离婚后双方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陈某须对刘某的探望予以积极配合,不应因双方婚姻中产生的矛盾而阻碍双方正常行使探望权。双方均应本着以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积极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以保障陈某1身心的健康成长。
判决结果:
原告刘某对陈某1享有每周一次的探望权,探望方式为原告刘某自被告陈某处将陈某1接走,时间为每周周六或周日择一日,自上午九时至下午二十时,原告刘某应于该日二十时前将陈某1送回被告陈某处;以上内容由李文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文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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