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芄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曾志远与被上诉人肖芄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文号: (2009)邵中民二终字第65号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志远,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邵阳市双清区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兴建社区市三建公司职工宿舍,系湘E96898车承包经营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芄,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学院路湖南理工学院东院生活区。
委托代理人张辉文,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武冈客运分公司(下称客运分公司)。
代表人夏文合,男,该客运分公司经理。
案由: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曾志远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查明,被上诉人肖芄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2009年元月18日,肖芄回武冈过春节时,于当天下午3时,乘坐上诉人曾志远承包原审被告所有的湘E96898号客车回武冈,上车前,肖芄按照乘务员的安排,将价值9380元的联想天逸F41A型笔记本电脑,存放在该车左边的行李箱内,该车在行进过程中未上下乘客和行李。下午7时30分左右,车入被告客运分公司武冈汽车东站。肖芄下车拿自己的行李时,发现存放的联想天逸F41A型笔记本电脑已不知去向,于是向乘务员和司机作了行李灭失报告,向“110”巡警作了案情报告,几经寻找均无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曾志远赔偿被上诉人肖芄物品灭失损失6000元,限2009年5月27日前付清,逾期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300元,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450元,上诉人曾志远负担300元,被上诉人肖芄负担1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海 利
审 判 员 汤 松 柏
审 判 员 刘 新 军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蓓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