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耕律师

李华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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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西-新余

擅长: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案例19:张某夫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李华耕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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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张某夫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新余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耕

【案情简介】2011120日下午六时,黄某驾驶皮卡货车将在路边修理摩托的张某夫妇女儿及女婿撞倒,造成张某女死亡、张某婿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在交警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黄某一次性赔偿35万元了结张某女死亡赔偿事宜。当张某向张某婿要求分割赔偿款时,其婿拒不给予,声称该款与岳父母无关。张某夫妇女儿死了,一分未得,气愤难忍,到处信访,还花费2000元委托了律师,但一直没有结果。后新余市信访局介绍,找到新余市法律援助中心,中心指定我为承办律师。张某提交了交通事故一次处理协议书等材料,经仔细分析,发现了该案的可诉点。其一,尽管张某参与了调解,但协议书上没有张某夫妇的签名,可认为张某夫妇没有与黄某达成调解协议。其二,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即没有参与调解也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由于该案黄某(取保候审)涉嫌交通肇事罪,于是将黄某及保险公司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诉至法庭。不料在开庭前一天,经办法官来说,黄某和保险公司都已赔付到位了,明天民事部分就不审了。张某夫妇得知后非常激动,说要找人到法院闹事。本人也觉得法院的做法欠妥,这不是剥夺当事人的诉权么?于是与该案刑事法官进行沟通,陈明当事人的诉权是有法律依据的,必须保障,并将当事人反应予以反馈,后该法官不得不说,是因为立案庭没有将传送至保险公司,建议独立民事诉讼,并表示会向立案庭提出快立案、免交诉讼费的意见,并尽量拖延刑事判决以便促赔偿。得到这一意见后,及时与张某沟通,经反复劝说,张某终于表示听律师这一回。第二天就交了民事诉状,办理了免交诉讼费手续,不日就立了案,确定了开庭时间。收到起诉书不久,应黄某要求,法院组织庭前调解,在黄某、张某及双方律师、张某婿、民事法官、刑事法官的共同参与下,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张某夫妇获赔2万元(其中张某婿出了6.5万元,从黄某处所得受伤赔偿款中充抵),该案调解结案。

【案件点评】

一、     巧抓可诉点,曲达诉讼目的,是本案成功的关键。

张某夫妇在寻找法律帮助中,一般认为,侵权人与受害人近亲属既然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赔偿到位,就不能再要人家赔偿了。尽管张某夫妇没有在最后的协议书上签名,但张某参与了协商全过程,赔偿结果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赔偿协议书没有签名只是形式上有缺陷,若再向黄某主张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他们的赔偿只能向张某婿主张。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张某夫妇在权利主张上到处碰鼻。当然,向张某婿主张是最佳选择,但张某夫妇不愿与自己的女婿诉讼,认为与女婿诉讼就断路(以后与女婿就不会有亲戚往来了)且让人笑。怎样才能达到当事人的诉求呢。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分析,发现张某夫妇确没有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参与调解也没有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及了解到张某婿受伤还没获得赔付。于是将黄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希望通过这一诉讼来达到多方协商,特别是将张某婿拉入参与调解,解决张某夫妇获赔的目的。结果证明这一作法是可行。

二、     利用矛盾,多方博弈,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刑事审判开庭前告知将不审民事部分,法庭做法是欠妥的。一是耽搁了时间;二是独立民事诉讼涉及诉讼费;三是也有不单独受理的风险。特别是对当事人心理的打击。当事人的过激言行,律师的利害陈述,对经办法官有一定的触动,为了妥善处理愿作工作。黄某刑事判决没下来,若没有与所有的受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就不能取得谅解,有可能判处实刑。张某婿受伤款项还未获得赔付,岳父母该得的那部分有机会借此从中扣回。民事部分经办法官,若能调解结案,提高了调解结案率。张某夫妇当然希望早点拿到钱。基于上述原因,调解尽管艰苦,但终于功德圆满。张某夫妇所得大大超过了他们的预期,非常满意。利用多方矛盾,多方博弈,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是本案的又一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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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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