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耕,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硕士。新余市政协委员,新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余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新余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新余学院政法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新余创业大学特聘教授。2005年从事律师业务,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调查取证和庭审经验。擅长专业刑事辩护、离婚、交通事故赔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由于办案认真负责,深受当事人信赖,从未被投诉。对于咨询耐心到位。为了全面了解案情,更好地答询,尤其欢迎来电、面询或QQ2368739436交流。
擅长: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李华耕,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硕士。新余市政协委员,新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余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新余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新余学院政法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新余创业大学特聘教授。2005年从事律师业务,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调查取证和庭审经验。擅长专业刑事辩护、离婚、交通事故赔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由于办案认真负责,深受当事人信赖,从未被投诉。对于咨询耐心到位。为了全面了解案情,更好地答询,尤其欢迎来电、面询或QQ2368739436交流。
案例19:张某夫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类型】民事【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办理方式】诉讼【指派单位】新余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耕【案情简介】2011年1月20日下午六时,黄某驾驶皮卡货车将在路边修理摩托的张某夫妇女儿及女婿撞倒,造成张某女死亡、张某婿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在交警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黄某一次性赔偿35万元了结张某女死亡赔偿事宜。当张某向张某婿要求分割赔偿款时,其婿拒不给予,声称该款与岳父母无关。张某夫妇女儿死了,一分未得,气愤难忍,到处信访,还花费2000元委托了律师,但一直没有结果。后新余市信访局介绍,找到新余市法律援助中心,中心指定我为承办律师。张某提交了交通事故一次处理协议书等材料,经仔细分析,发现了该案的可诉点。其一,尽管张某参与了调解,但协议书上没有张某夫妇的签名,可认为张某夫妇没有与黄某达成调解协议。其二,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即没有参与调解也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由于该案黄某(取保候审)涉嫌交通肇事罪,于是将黄某及保险公司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诉至法庭。不料在开庭前一天,经办法官来电说,黄某和保险公司都已赔付到位了,明天民事部分就不审了。张某夫妇得知后非常激动,说要找人到法院闹事。本人也觉得法院的做法欠妥,这不是剥夺当事人的诉权么?于是与该案刑事法官进行沟通,陈明当事人的诉权是有法律依据的,必须保障,并将当事人反应予以反馈,后该法官不得不说,是因为立案庭没有将传票送至保险公司,建议独立民事诉讼,并表示会向立案庭提出快立案、免交诉讼费的意见,并尽量拖延刑事判决以便促赔偿。得到这一意见后,及时与张某沟通,经反复劝说,张某终于表示听律师这一回。第二天就交了民事诉状,办理了免交诉讼费手续,不日就立了案,确定了开庭时间。收到起诉书不久,应黄某要求,法院组织庭前调解,在黄某、张某及双方律师、张某婿、民事法官、刑事法官的共同参与下,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张某夫妇获赔12万元(其中张某婿出了6.5万元,从黄某处所得受伤赔偿款中充抵),该案调解结案。【案件点评】一、巧抓可诉点,曲达诉讼目的,是本案成功的关键。张某夫妇在寻找法律帮助中,一般认为,侵权人与受害人近亲属既然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赔偿到位,就不能再要人家赔偿了。尽管张某夫妇没有在最后的协议书上签名,但张某参与了协商全过程,赔偿结果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赔偿协议书没有签名只是形式上有缺陷,若再向黄某主张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他们的赔偿只能向张某婿主张。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张某夫妇在权利主张上到处碰鼻。当然,向张某婿主张是最佳选择,但张某夫妇不愿与自己的女婿诉讼,认为与女婿诉讼就断路(以后与女婿就不会有亲戚往来了)且让人笑话。怎样才能达到当事人的诉求呢。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分析,发现张某夫妇确没有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参与调解也没有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及了解到张某婿受伤还没获得赔付。于是将黄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希望通过这一诉讼来达到多方协商,特别是将张某婿拉入参与调解,解决张某夫妇获赔的目的。结果证明这一作法是可行。二、利用矛盾,多方博弈,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刑事审判开庭前告知将不审民事部分,法庭做法是欠妥的。一是耽搁了时间;二是独立民事诉讼涉及诉讼费;三是也有不单独受理的风险。特别是对当事人心理的打击。当事人的过激言行,律师的利害陈述,对经办法官有一定的触动,为了妥善处理愿作工作。黄某刑事判决没下来,若没有与所有的受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就不能取得谅解,有可能判处实刑。张某婿受伤款项还未获得赔付,岳父母该得的那部分有机会借此从中扣回。民事部分经办法官,若能调解结案,提高了调解结案率。张某夫妇当然希望早点拿到钱。基于上述原因,调解尽管艰苦,但终于功德圆满。张某夫妇所得大大超过了他们的预期,非常满意。利用多方矛盾,多方博弈,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是本案的又一亮点。
案例17: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010年2月,钟某在中国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自2010年3月至2011年4月,钟某通过ATM机采取取现、网上购物等形式,肆意透支本金12738.9元,拖欠利息3167.05元。期间中国银行金融部以多种形式多次向其催收,并与之签订还款计划,然被告人钟某至案发前一直分文不付,显而易见钟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构成超期透支。2011年8月14日,袁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投案前归还了全部透支款16848元。法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评析: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中的要件,对于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具有重要意义。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将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刑法》在第196条明确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审判实践中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要依法界定行为人的主客观要件,与普通的民事纠纷相区别。依照刑法第196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要满足如下条件:一、恶意透支的主体为“持卡人”。所谓“持卡人”,是指用合法的身份证明向银行申办并核准领取信用卡的人,即合法持卡人。如果行为人不是通过合法手段经过发卡行申领并经核准领取信用卡,而是通过伪造、骗领、捡拾、盗窃等手段获取信用卡后再使用的,则不能成为恶意透支中的“持卡人”,这类持卡人如果利用手中的信用卡实施犯罪,造成了大量透支,实质上是刑法所规定的使用伪造卡、使用骗领卡、冒用他人卡、盗窃他人卡等行为,不应以恶意透支型诈骗论处。二、恶意透支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因过失而造成透支的,就不构成恶意透支。如果虽出于故意但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例如为了治病、救灾等一时之急需,短期透支借用,事后积极设法归还的,也不构成恶意透支。三、恶意透支客观上表现为:透支数额较大;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四、恶意透支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恶意透支的对象为持卡人本人持有的信用卡,骗领的、伪造的、作废的、拾到的或窃来的信用卡不是恶意透支的对象,而是诈骗或盗窃的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恶意透支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把握以下标准:一、如果持卡人因长期出差或出国等原因未能及时收到发卡行透支通知而造成拖欠拖支现象;持卡人因资金暂时周转不灵而在透支后无法归还;因不可抗力暂时丧失偿还能力等种种客观原因不能归还,则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不构成犯罪。此外对因信用卡或者身份证一起丢失后,为经济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而发生的纠纷;因有的银行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透支利率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持卡人透支后不愿接受该利率支付利息而引发的纠纷;因发卡银行管理制度不严,持卡人挂失后对被他人透支的款项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纠纷;发生在信用卡管理、使用环节中因其他事项而引起的纠纷等只能按照一般的经济纠纷处理,而不能将持卡人经发卡行催收不还的行为一概认定为恶意透支。二、如果持卡人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透支,经过银行的催收仍不归还,一般可以推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成立恶意透支;但是应当允许持卡人提出反证,如果持卡人确有事实证明尽管实施了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而且在发卡银行催收后未能归还,但其不归还的原因不是主观上不想归还,而是由于其他客观因素导致无法返还或不能返还,则因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恶意透支不成立。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透支行为的,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持卡人巨额透支后携款逃跑的;透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透支款项无法归还的;将透支款项用于挥霍、购买奢侈品,大大超过其实际支付能力的。在推定过程中,要区别具有主观恶性的拒不归还与存在合理的客观因素的不能归还。本案中,钟某在2010年3月至2011年4月长达一年多时间里,通过ATM机取现、网上购物等形式,肆意透支本金12738.9元,拖欠利息3167.05元。期间中行金融部以多种形式多次向其催收,并与之签订还款计划,然而被告人钟某一直分文不付,显而易见钟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构成超期透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并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12738.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退出全部透支本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案例16:这不是正当防卫(新余律师李华耕)张军与李虎都是某餐馆的服务员,相互之间经常会有些小摩擦,张军的表弟王利也在餐馆打工。一日,王利因为收拾餐桌与李虎发生了口角,张军知道后十分气愤,便要李虎“解释清楚”,二人继而发生争斗,被餐馆老板及时制止。但双方怒气未消,加之平日的积怨,张军、李虎二人约定下班后到餐馆附近的小树林好好“谈谈”。当张军带着王利跟一道下班的几个同事早早的来到约定地点时,没多一会,李虎带着人拿着钢管、木棒之类的凶器到了小树林,双方由大骂继而大打出手,张军捡起地上的砖头便砸,由于人数悬殊,张军、王利等人边打边跑,最终造成张军手臂骨折,王利受轻伤,李虎等人受皮外伤。张军、王利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报警。张军、王利认为,他们的行为是出于自卫,保护自身安全,迫不得已才予以还击,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张军、王利赴约“谈谈”是为了与李虎谈清楚二人之间的纠纷,以便日后能够和平相处,并没有打架斗殴的故意;2、张军、王利二人在打架过程中一直处于守势,未给对方造成明显伤害,是受害人。3、打架的起因也是因为李虎故意“刁难”王利而引发的。4、张军、王利在事情发生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报警,有制止犯罪的行为。笔者认为,张军、王利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聚众斗殴。理由如下:1、斗殴事件的起因是双方约定好的“谈谈”,而不是辩护人所说的由李虎单方挑起。双方所约定的“谈谈”即具有聚众斗殴的意图,并且李虎积极准备,持械斗殴。2、张军、王利的在斗殴过程中虽然一直处于劣势,但并不能否定斗殴的事实。以辩护人的理论言之,任何聚众斗殴都会存在劣势方,那么所有的聚众斗殴都可以适用正当防卫了。3、鉴于双方长期积怨,并且在斗殴之前已经发生肢体冲突,张军、王利在行为之前应当预见到斗殴的可能性,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化解双方之间的纠纷而不是只有“谈谈”这一种途径。故而张军、王利同样构成聚众斗殴罪。此类案件中,许多当事人存在以下两种错误认识:1、在斗殴过程中处于劣势,即吃亏的一方应当受到同情并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得胜的一方就理所当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错误认识是受“丛林法则”影响,典型的快意恩仇;2、挨打的一方出手反击均构成正当防卫。这一认识的错误之处在于没有认识到正当防卫并不适用于违法行为当中。聚众斗殴本身已严重扰乱社会治安,是违法行为,在这一行为中斗殴双方均存在过错,且双方都表露出了斗殴的故意,并基于这种故意实施了相互攻击等行为,也就不存在侵害与被侵害的区分。在此情况下,所谓的“守方”就不具有正当防卫的动机和目的,也就不具有正当防卫权。(文中均为化名)
六、多方给力农民维权2009年7月25日,新余市养鱼户傅××、钟××发现,承包的水库里的鱼,有部分出现浮头现象,遂致电鱼病医生兼鱼药经销商宋某咨询。宋某称,可能是水面缺氧所致。随后,宋某带了3件共90袋标称由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浮头增氧灵”鱼药到现场。在宋某的指导下,傅××、钟××对水库里的鱼使用了“浮头增氧灵”。不久,水库里的鱼出现大面积死亡。经打捞,45亩水库里共打捞上死鱼5.9吨,经济损失达7万元左右。他们向工商机关申诉。新余市渝水区工商局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并委托江西省分析测试中心对这批“浮头增氧灵”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表明,该鱼药的有效氧不仅不符合产品标识要求,且远低于《国化工行业标准》中的HG/T2764—2008《工业过氧碳酸钠》含量标准,为不合格产品。养鱼户多次与该鱼药生产商和销售商协商赔偿事宜,生产商和经销商拒绝赔偿。于是向新余市渝水区法院提起诉讼。渝水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产品质量损害纠纷,由于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浮头增氧灵”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造成养鱼户水库的鱼死亡,依照《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生产商和经销商应承担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令生产商和销售商连带赔偿傅××、钟××经济损失65023.2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该案是农民维权比较成功的一个案例,新余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在2011年年度举行的农民消费维权暨“消费与民生”年主题座谈会上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推介。作为经办律师,认为该案的胜诉主要归之于以下几方面:1、消费者协会的介入及有效帮助。时下,假冒伪劣商品在农村比较盛行,除了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外,还有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劣质服务等。绝大多数农民在购买和使用商品遇到侵权时往往自认倒霉,默默忍受,少数有点维权意识的人由于没能及时保存有效证据,被侵害的权利难于得到救济。新余市消费者协会一向注重农民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直希望能找到一个较好的突破口来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主动接待受害农民并作了详尽的登记,同日到所在地产品经销商处了解情况,证实该产品是他们销售,找到了鱼病医生宋某,制作了调查笔录。以消费者协会的名义向检测部门送检涉案产品。检测结果出来后又代表受害农民向生产者提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于是主动与新余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法律援助。在诉讼中派员参与旁听,庭审后又向经办法官详陈案件事实及其意见。可以说正是因为消费者协会积极作为,才使得本案的初步证据能较早的取得和固定,为后来的胜诉打下了基础。2、律师组织了相对有效的证据。客观地说该案在证据方面是有缺陷的,被告方也注意到这些。首先是鱼的死亡原因的证明。鱼的死亡有当天的天气闷热的问题,有水质的问题,有鱼的养殖密度问题,有“浮头增氧灵”不能增氧的问题,应该说是多因一果,要证明“浮头增氧灵”不合格是导致鱼死亡的唯一或主要原因比较困难。其次,鱼死亡数量的证明,仅有受害人自己的记录是没有说服力的。为了证明“浮头增氧灵”不合格是导致鱼死亡的唯一或主要原因。组织了以下证据:(1)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了其他养鱼户出庭作证,证明他们是同地的养鱼户,当天他们养殖的鱼也出现了浮头现象,但使用了合格的增氧灵没有出现鱼的死亡。(2)消费者协会的调查笔录。证实宋某是合格的鱼病医生,他诊断过类似的鱼浮头现象,其称若增氧灵合格将能有效地防治鱼的大量死亡。(3)受害农户向经销商和消费者协会的投诉及消费者协会与生产者的沟通记录。证实生产者与经销商在第一时间已知悉鱼大量死亡的事实,但他们均未提出水质问题,事后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水质有问题,应推定水质合格。为了证明损失数额,向法庭提交了当天销鱼的原始记录且重点说明受害人是合伙人,清楚地记帐是合伙的需要具有可信性。还有证人证实:那天死了大量的鱼,他们帮助受害人销鱼,现场看到受害农民在记录。2、法官具有较强的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生产者生产的产品经检测不合格这是一重要事实,具有明显的过错,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作为受害农民是一个弱者,其损害需要得到救济。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就是要实现当事人的公平诉求、维护他们的正当合法权益,消费者协会是帮助处于弱者的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组织,法律援助律师出于公益目的免费为受援主张权益,在这一点上,三者是一致的。此外,经销商在本案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基于这一基本的认识。律师采取了如下策略:一是请求消费者协会出面以组织名义向法院反映帮助消费者维权的意愿。二是向经销商简明由于是产品的质量问题,经销者依法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求其积极配合受害人维权,这样有利于他今后的生意,也是其向消费者表达歉意的方式。三是作为法律援助律师,出于公益的目的,更多地从情、理方面说服法官,强调我们都是消费者,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不法商人应该严格责任。强调农民证据意识相对薄弱,通过看得见的法律,帮助农民更多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法律共同体的责任。这些判断和策略果然凑效,最终说服了法官,在证据可左可右的情况下支持了受害农民。(注:该案评为“江西省百优法律援助精品案例”)
五、维权路上,少了她的身影刘某,女,汉族,1968年3月7日生,1989年6月参加工作,国企职工,2003年1月1日所在厂改制更名为某有限公司,2006年1月1日某有限公司又改制更名为某某有限公司,刘某均与改制后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7年12月31日,某某公司再次改制,名称未变,但国企更变为私企。为了理清职工关系,出台了《某某有限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据该规定进入协保的对象为女1966年6月30日以前出生,刘某不属其中。但刘某还是与某某有限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落款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该时间为改制基准日,由此,刘某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成为协保对象。刘某对解除劳动关系、成为协保对象不服。刘某认为:1、协保的对象为女1966年6月30日以前出生,刘某不属其中。2、2007年12月31日没有签订过《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2007年12月26日至2008年1月24日在医院住院,有出院证明为据。协议实际时间签订是2008年3月8日,是被骗签的,属补签,此时私营性质某某有限公司早已全面接管,原某某有限公司已不复存在,怎签订协议?其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无效。3、有三级残疾证,有新余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书。有这些证件,不管企业如何改制依法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主张与私营性质的某某有限公司仍然存在劳动关系。既然存在劳动关系就要享有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为了劳动权利,从2008年4月起,刘彭某开始了马拉松式的维权,先后三次申请劳动仲裁,起诉、上诉,再审等,走上了无休止的上访之路。曾申诉、上访到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个典型的老上访户。2011年12月16日,刘某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访部门的告知单:你向我部反映的情况,依据属地管辖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访部门反映。刘某持告知单到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告知她,找一个律师帮她写材料,于是我被指定为她的法援律师。通过对材料的阅读及询问,了解到以下事实:1、刘某确实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签了名,落款时间是2007年12月31日,实际签字时间是2008年3月8日。2、三级残疾证不是司法鉴定部门鉴定的,而是新余市残疾人联合会1998年因其患有精神病发给她的,此后她一直正常上班,但不时病假。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鉴定是鉴于她一直患有精神分裂症,为了让她有条件进入协保于2008年由新余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某某有限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规定1966年6月30日以后出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可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协保)。4、有一定的劳动能力,2008年后曾开过店,打过工,在其多次上访下,政府部门给予每月130元的生活补助。了解上述情况后,约她及她的家人到律师事务所来,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对她主张的请求及事实,一一作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如她的三级残疾证不是司法鉴定部门鉴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据此主张单位不能与她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没有证据证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时间倒签,其当时并没有异议;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认定是为了让她享受协保待遇的一种技术处理,对她是一种照顾。协保待遇现在的公司对她已承担了一定的义务。她反复的起诉、上诉、申诉、上访不排除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有意曲解法律,她的一连串败诉具有必然性,再去闹腾也不会的什么好的结果,只会浪费钱财和时间,建议其找份工作,安心生活等等。在讲解过程中,其家人频频点头,一同劝说,刘某终于认识到她的所作所为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再折腾了,从此,维权路上,少了刘某的身影。该案的最大收获,就是维权路上,少了刘某的身影。时下,缠诉、上访有上升趋势,其中不少人是出于对法律法规政策片面理解、曲解造成的,有的还有出于不同的目的人唆使的,如律师、特别是一些法律工作者出于经济目的,明知会败诉还鼓励当事人将诉讼进行到底,还有一些出于不可告人阴暗心理甚或政治目的,唯恐天下不乱,出谋划策,怂恿上访户人采取过激行动。作为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要有维稳意识,耐心向委托人正确解释法律法规,明白无误的告诉当事人,当事人的诉求得不到支持,或者得到支持也是得不偿失的,彻底打消当事人的幻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四、呼吁公安机关审慎处理民事案件刑事化问题“我的股权被人霸占了,他们还恶人先告状,要公安机关来抓我。”来自ⅹⅹ的周某某,近日,失魂落魄来到新余ⅹⅹ商会,把他的遭遇向我们作了陈述。他说:2009年8月,我、袁ⅹⅹ、吴ⅹⅹ、李ⅹⅹ、胡ⅹⅹ、在ⅹⅹ工业园区投资开办了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PE管。公司注册资金为1680万元,其中我出资300万元,占公司股份的17.85%。由于我掌握生产PE管的技术,被任命为法人代表兼公司总经理。公司投产后,经营惨淡。2010年11月,我与其他股东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公司三年,三年承包费980万元,并需交纳保证金300万元。没想到公司刚有起色,其他股东纠集社会青年在2012年2月2日下午将我劫持到公司,拿着事先拟制好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要我在上面签字,在不签就打死我的威逼下,我只得签字。就这样我的股份被无偿地转让给了袁ⅹⅹ(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书,袁ⅹⅹ不用付一分钱给我),承包经营合同被无故中止,法人代表兼公司总经理职务被非法解除。直至次日凌晨4时许,在看管人员睡觉之际才得以逃脱,并及时打110报了警,2月7日我又到派出所再次报警。在等待公安为我主持公道之际,不意,袁ⅹⅹ等人利用当地人的背景和关系,到ⅹⅹ经侦大队报案,污我经济诈骗,经侦大队以合同诈骗立案侦查。我现在反倒成了逃犯。希望商会能为我作主。听了周ⅹⅹ的陈述后,我们作了些调查,了解到:周ⅹⅹ承包时交纳了保证金300万元,承包后公司慢慢走了正规,打开了销售渠道、建立了销售网络,雇用员工50人,按约交了承包费。为了经营的需要,承包期间周ⅹⅹ先后向艾ⅹⅹ、龚ⅹⅹ等人借了大概400万元,所借款项大都投入了生产经营。所书借款协议书为借款人周ⅹⅹ个人,担保人某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期归还借款,艾ⅹⅹ、龚ⅹⅹ等人诉至法院,后调解结案。作为担保人公司股东,可能担心对承包期间周ⅹⅹ所欠借款要承担股东责任。于是有了2月2日事件。公司现处于停业状态。对此,我们特意向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李华耕律师作了咨询。李律师认为:民营企业向民间借贷是一个普遍现象,周ⅹⅹ所借款项是向特定的对象所借,借款的数额也不多,从区法院所作的调解书来看,实际认可该借贷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借款协议书上,借款人是周ⅹⅹ个人,担保人是某有限责任公司,那么担保人是否要承担担保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公司的担保是无效的,承包期间所有借款应由周ⅹⅹ个人承担还款义务。即使公司要承担担保责任,其他股东也用不着太担心,周ⅹⅹ股份有300万元,已交保证金300万元,还有其他个人财产,应该说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周ⅹⅹ与其他股东的纠纷是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的方式解决。通过举报的方式,利用公权力的干预,把民事纠纷转变为刑事案件,来达到自己的民事目的,是不可取的,最终也不一定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为由立案,非常牵强,甚至有点非驴非马。我们认为,民营企业在企业中是弱势群体,需要政府的呵护,作为一个外来投资者,更要得到有关机关的格外关照,这样才能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更多的外商在本地大展宏图。对于周ⅹⅹ反映的情况,我们也不能听一面之辞。但望公安机关能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审慎处理,避免民事案件刑事化。
只有到法院去起诉要钱了
锯的人,山主,合伙人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你二个小孩都不带是可以的,财产可主张分割,你想净身出屋,对方同意也是可以行的
要有证据证明他有外遇
那只有到法院起诉离婚了
对于首付金可主张高于约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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