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小东律师

范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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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绍兴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

选择对当事人更有利的法律

来源:范小东律师
发布时间:200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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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韦某乘车上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客车从崧厦驶往上虞,行驶途中与一工程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韦某等16人受伤.经交警认定,工程车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韦某之伤为捌级伤残.韦某找到我,请求办理此案.经分析,我认为韦某既可按交通事故要求赔偿,也可能按旅客运输合同要赔偿,但结合韦某农民户口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者之多事实,我认为选择按旅客运输消费合同要赔偿对韦某最有利(二诉相差十多万元).2008年8月,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客运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应适用<合同法>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之有关司法解释,而不应该适用<消法>.针对被告之答辩意见,我认为韦某出资乘车,双方建立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韦某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接受被告的客运服务,双方亦构成消费关系.本案中,是二个请求权的竞合,而不是法条竞合,当二个请求权竞合时,作为原告的韦某是有权选择行使基于<消法>的损害赔偿的.最后法院采纳我的意见,依<消法>及浙江省有关实施条例判决进行判决,支持韦某有关诉讼请求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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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范小东
  • 执业律所:浙江振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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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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