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加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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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案件描述
作者:李加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23 浏览量:0
【不起诉-案件描述】
苏州市XX区公安分局向XX区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2020年9月至2023年4月期间徐某(另案处理)为牟取利益从网上购买“燃脂瘦”减肥药胶囊,明知其中含有违禁品,仍在苏州XX区XX镇通过微信向我的当事人侯某及其他同案犯销售,销售金额2万多元;我的当事人侯某又向他人转销售5600元。侯公安机关依法向XX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出起诉意见。
【判决结果】
辩护人提出侯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院采纳辩护人观点,最终对侯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予起诉。(详见吴检刑不诉【2023】359号)
【办案过程】
李加刚律师接受侯某委托后积极会见、阅卷,多次审阅卷宗材料并校对,审阅各被告人、被害人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寻找有利线索并对销售金额提出异议,检察院退回补侦,降低销售金额,辩护人向该院提交详细辩护意见,检方充分听取辩护人辩护意见。
【律师观点】
本案能否争取不起诉的辩护,考验辩护人辩护能力与实践经验。细节决定成败,辩护人能于无微之处找出突破口,积极寻找有利辩护线索,最终成功达成不起诉结果。实际中有的被告人可能会自暴自弃,放弃辩护,可能会丧失一次不起诉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