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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安徽省和县高某丽“妨害公务罪”成功辩护判处缓刑

来源:程达群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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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安徽省和县高某“妨害公务罪”成功辩护判处缓刑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被告人高某系屯溪一家烧烤店店主,在20151028日,与黄山市屯溪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管队员发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用凳子砸城管队员,并拿刀威胁城管队员,造成两名执法队员不同程度的受伤,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涉嫌妨害公务罪。
 

 

【承办过程】:在受黄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征得被告人高某的同意后,辩护人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仔细阅读,并多次会见被告人,以便全面了解案件信息,更好地开展辩护工作。在庭审中,辩护人基于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城管队员的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要出示相关执法证,而城管队员胡某某、胡某在执法时并未出示,在与被告人发生争执,其他城管队员赶至现场后也并未向被告人出示执法证;且执法人员有告知被告人不配合执法行为会带来严重后果的义务,在本案中,执法队员并未很好的履行相关义务,执法过程存在一定瑕疵。


.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1.被告人高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人身危险性小;且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其的行为是基于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2.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这足以说明被告人高某的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3.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本案中,被告人高某因为城管队员不让其在外摆放桌子招待客人而发生争执,导致两桌客人在点餐未付款的情况下离开,再加上几名城管队员一起围上来,情急之下用凳子砸了城管队员,而且根据被告人口供及其店里其他工作人员证词可知,被告人拿刀的初衷并非是要伤害城管队员,而仅仅是出于威胁的意思,且事实上也并未使城管队员身体有大的损伤。


.在事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在家庭经济及其困难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对城管队员进行了经济赔偿。四.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身患疾病。被告人的公公婆婆年迈无劳动力,且公公患病卧床不起,需要人照顾;一儿一女均在读大学,未步入社会参加工作,无独立经济能力,学费、生活费均需要被告人承担;被告人高某自己本人患有肾积水。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及家庭困难的具体情况,辩护人建议法庭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审判结果】:法院多处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后记】本案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在开庭后5天释放回家。由于被告人经济困难,辩护人在接受法律援助后,走访了其家庭,并跟其亲属进行了沟通,之后多次代被告人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事实上,本案被告人法治观点缺失,面对城管队员执法不能理性对待,使用暴力并以暴力相威胁,确实构成了犯罪。在会见被告人时,其也是声泪俱下,后悔不迭。判处缓刑确实起到了罪刑责相一致的作用。在辩护时,辩护人也想到了城管执法不规范,没有履行其告知的义务,一到发生冲突就给执法对象套用刑法,确实也有点“不教而诛”的现象。这里提醒各位小摊业主,面对行政执法,还是理性一些为好,尽管可能会遭受一些经济损失或者是所谓的失去面子,但总比身陷囹圄要好。对于经济困难,靠小摊维持生活,处于社会底层的民众来说,配合城管执法可以少却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切不可意气用事因小失大。

高某丽辩护人:
 

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程达群

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郑丹丹

201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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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程达群
  • 执业律所: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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