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达群律师

程达群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

孙XX被控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案一审辩护词

来源:程达群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7
人浏览

  孙XX被控合同诈骗单位犯罪案一审辩护词

SS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暨XX被控合同诈骗单位犯罪一案合议庭:

     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接受XX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XX的辩护人。征得XX的同意后,本人多次会见、阅卷,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现以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如有合理之处,请予以采纳。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孙XX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鉴于法庭当庭释明我国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6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法庭有可能不按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罪下判而改判诈骗罪。本案涉案金额72.7万,如果按照诈骗罪判处起点刑就是10年,而按照合同诈骗罪判处的话起点刑是3年,悬殊巨大。在此,辩护人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不在公诉机关论述合同诈骗罪之外补充几点。

第一,本案确实是在被告单位黄山JJJJ有限公司在与歙县四个乡镇履行《秸秆综合利用(收购)框架协议》过程中发生的犯罪行为,不是普通的诈骗行为;

第二,尽管大多数合同诈骗罪都发生在经济领域的平等主体间,但并不能绝对排斥一方主体是乡镇的合同;

第三,本案被告单位黄山JJJJ有限公司与歙县四个乡镇履行《秸秆综合利用(收购)框架协议》均在2015年4月或8月,而孙XX和黄XXX是在之后听到了有财政补贴之后才动了贪念。黄XXX是在2015年9月县财政局、农委、环保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申请秸秆综合利用(山核桃蒲)财政奖补资金报账的补充说明》明确了各项具体申请补贴程序后才开始着手进行犯罪行为的。

第四,本案中,被告黄山JJJJ有限公司在与歙县四个乡镇签订《秸秆综合利用(收购)框架协议》存在自由选择,并无任何强制性。其可以选择签订,也可以选择在签订协议后不领取补贴款,从其具有自由意志来说,符合履行一般合同特点。

综上,本案完全可以按照合同诈骗罪来追究被告单位黄山JJJJ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

 

其次,辩护人也非常认同公诉机关关于本案系单位犯罪的公诉意见。孙XX作为黄山JJJJ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该承担与其作用相当的刑事法律责任。由于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差别较大,除了公诉机关提出的意见外,作为辩护人,为了更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里辩护人有必要进一步阐述该案适用单位犯罪的几点理由:

一、本案犯罪的主体黄山JJJJ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13年4月23日的一家合法企业,地址在歙县北岸经济开发区,经营范围为“农业生物质颗粒燃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山核桃蒲、板栗蒲、油茶籽壳、秸秆、木屑、竹屑收购。”该企业成立以来,合法经营,未曾有犯罪记录。黄山JJJJ有限公司不是那种为违法犯罪而故意成立的公司,符合单位犯罪一般主体的特点。

二、SS县金川乡、杞梓里镇、三阳乡和岔口镇四个乡镇签订《秸秆综合利用(收购)框架协议》的主体是黄山JJJJ有限公司,后续履行合同的也是黄山JJJJ有限公司。

三、黄山JJJJ有限公司在履行与歙县四个乡镇《秸秆综合利用(收购)框架协议》合同过程中,单位作出了虚报山核桃蒲数量的决议,并通过单位主要负责人黄XXX具体实施,最后得手,让国家财政蒙受了损失。

四、黄山JJJJ有限公司在提供了各相关领导签字后的《歙县XX乡镇秸秆综合利用运输情况表》后,获取了歙县财政局拨付的真实的和虚构的山核桃蒲补贴款72.7万元,该款项全部进入公司账户。

五、黄山JJJJ有限公司在得到歙县财政补贴后,该款项全部用于公司开支,据被告人孙XX和公司诉讼代表人朱ZZZ交代,这些款项均作为公司员工开支、砌石塝、买设备、修厂房等,未有任何私人侵吞、消费。

所以不论是从签约主体、履约主体、决定主体、受益主体均为

黄山JJJJ有限公司单位所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构成要点,因此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孙XX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法院应该按照其所起作用和法律地位进行从轻处罚。相比本案同案犯黄XXX来说,孙XX作用较小,除了一开始决定采用虚构山核桃蒲数量来骗取国家补贴款和获取骗取的补贴款进行平分两人作用相当外,后来所有的行动均是黄XXX具体实施。如果没有黄XXX的活动,本案不可能发生。从案卷材料反映出:《歙县XX乡镇秸秆综合利用运输情况表》上从司机到村委会主任再到乡镇领导签字均是黄XXX出面,通过其个人亲戚、朋友关系或通过送礼送钱等方式搞定。孙XX既不懂如何制作虚假的《歙县XX乡镇秸秆综合利用运输情况表》,更无从知晓如何获得国家补贴的具体操作步骤。本案得以发生,全在于黄XXX通过金钱摆平洪祖伟和洪乐五得以实现,尤其后者。所以,辩护人认为孙XX在本案中相对黄XXX来说,作用较小。

第四,孙XX具有如下法定从轻、减轻以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提请法庭在下判时予以注意:

1、XX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据公诉机关提供的抓获经过说明和孙XX、黄XXX供述,孙XX是2016年6月30日上午被从黄山JJJJ有限公司带走,系接受歙县检察院问话,非因本案被办案机关歙县公安局抓获。其在检察院主动交代了他们骗取国家补贴的事宜。参看孙XX第一次讯问笔录2016年6月30日22点51分的时间可以得知,其在被办案机关控制前已经主动交代了案情,可以认定为自首。

2、XX具有立功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据公诉机关出示的检察卷记载,2016年10月9日歙县检察院在提审孙XX时,其提出歙县另一家能源公司即FFJ能源公司亦存在类似虚报数量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情况,希望司法部门能去查处。由于孙XX已经提供了其他人涉嫌犯罪的基本线索,如果公安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则应认定孙XX具有立功情节(第一次开庭后,歙县检察院进行了核实,发现县公安局几经对FFJ能源公司立案调查。在第二次庭审时检察院出具了改份证据)。

3、XX到案后,主动交代了案情,尽管一开始有所隐瞒但最后全部承认,认罪悔罪。其个人多次表示要家人配合积极退赃,弥补国家损失,其家人也在四处筹款帮其退赃。其本人未有犯罪记录,征信良好,在看守所表现良好、积极改造。这些情节均证实孙XX的个人主观恶性较小,法庭应予以注意并从轻对其进行处罚。

4、XX在骗取国家补贴后并没有挥霍、也没有用于家庭个人开支,而是全部用于了单位生产经营上,可见其还是一门心思在发展生产,相比那些骗取国家补贴来用于个人享乐理应区别对待。孙XX长期经营企业,也带动了歙县北岸当地的经济发展,促进了就业,对当地经济发展还是起了一定的作用的。孙XX在失去自由后,整个公司陷入了困境,举步维艰,濒临破产。

5、XX丈夫即本案诉讼代表人朱ZZZ身患胃癌、其婆婆80多岁高龄,急需孙XX照顾。

 综上,辩护人认为应该以合同诈骗罪来处罚黄山JJJJ有限公司,孙XX由于在单位里担任法定代表人且也起了较黄XXX为小的作用,应该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最后再重申一点,本案切不可按照诈骗罪来处理,因为除了辩护人在第一点充分论述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点外,还因为本案系单位犯罪,如果罪名为诈骗罪,则因诈骗罪的主体无自然人,可能会产生放纵本案两个自然人被告人的效果。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罚当其罪,为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为了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统一的效果,建议在孙XX全部退赃的前提下,给予其三年有期徒刑缓刑的刑事处罚。

     如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可采之处,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XX辩护人:程达群、汪周阳 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3月3日

程达群律师自评:这样一起涉案金额达到70多万元的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案件,在当事人仅仅退了部分赃款的情况下,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显然是非常轻的。该案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目前本案的刑事判决已经生效。回顾该案的辩护,笔者认为本案辩护律师牢牢把握住了以下三点,从而获得了理想的裁判结果:

1、单位犯罪。并从各方面进行单位犯罪的论证。因为诈骗罪只能是自然人才可以构成,单位不是诈骗罪的主体。而单位犯罪显然远远轻于自然人犯罪。

2、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大大轻于诈骗罪。本案涉案金额达到了70多万,按照诈骗罪50万以上就要判到10年。

3、自首和立功的辩护至关重要。最后法院没有认定自首,但认定了立功。记得辩护人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就跟她释明了立功的法律意义。后来她检举揭发了同类企业的同类犯罪,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定,从而为其能够获得从轻处罚奠定了基础。


以上内容由程达群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程达群律师咨询。
程达群律师
程达群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86 万人好评: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浙江省杭州市东部国际商务中心东峰1706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程达群
  • 执业律所: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92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 地  址:
    浙江省杭州市东部国际商务中心东峰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