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起带 *** 质问
杨路生接受第一次讯问时说:
在楼梯口听到张忠林宿舍有人大声讲话,我就过去看,张忠林坐在唐卫林床上,脸和嘴有血。我就问:“你和哪个闹?”他没说什么,唐卫林还是卢保福当中的一个说是和叶文奎闹,被叶文奎打的。我想叶文奎太欺人了,我就回到我的宿舍,从抽屉里拿出一把匕首装在裤包里,我当时是想下去问问叶文奎,防止叶文奎他们人多打我。我到叶文奎宿舍后,进去我就问叶文奎:“你为什么要打他?”他说“是的,是我打的,你要咋个整?”我说:“你老是太欺人了嘛”,我就用右手朝他左胸部推了一下,他就动手打我,打在我的右眼上部,我就退到走廊上,我就被刘树洪抱着我的腰,把我拉到二楼楼梯口右手边这堵墙边,叶文奎也被二个人拉开。因为走廊上没有灯,比较黑,我没有看清是哪二个人,后来就上来了二十多个人。叶文奎的弟弟叶正奎站在楼梯口那里骂我:“杨路生,小 *** 的,你给是不服气就过来”,旁边的人就说:“算了,一小点事情,歇掉就行了”。我叫刘树洪放掉我,他就放开我,我就走过去,离叶文奎还有
张忠林接受辩护律师调查时,对案起他与叶文奎发生口角被叶春林打伤的事实说:
案件到了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说: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里没有认定杨路生是在参与护送被害人到医院门口后才去投案这一事实,我认为这一事实在起诉书里应当得到认定,因为这是杨路生的悔罪表现,属于法定从轻情节之一,认定这一事实是刑诉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起诉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的要求。
庭审中,律师辩护说:
“现场勘查笔录”的“现场情况”表明,我当事人是在“走道西、南、北三侧为高
被害人叶正奎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的证言,也充分证实了我当事人杨路生,是在其自身遭到不法侵害才动 *** 防卫刺伤叶文奎致其死亡的。
叶正奎说“我被”“拦在叶文奎宿舍门外的走廊上,我堂哥(指叶文奎)就冲过来和杨路生在二楼的楼梯口打起来”。
叶正奎回答“叶文奎与杨路生对打的过程中在什么位置打”的问话时说:“他们二人在二楼楼梯口打,打着打着杨路生靠着楼梯口北面的墙,紧接着叶文奎又转过去,后来是叶文奎靠着楼梯口北面的墙蹲下去。”
双方对打的过程表明,是杨路生不得而已用 *** 防卫刺伤了叶文奎他才蹲下去的。对叶文奎冲过去侵害杨路生的事实,开远红果哨的证人潘建昱的证词,也能够足以证实杨路生不得不防卫的事实是:“双方正在那里对骂,被杀的那个人(指叶文奎)拼命往杀人那个(指杨路生)站的那边靠过去,在吵的过程中,一步接近,越来越近,被杀那人就冲过去在离杀人那个还有
劝架的弥勒的证人俞志云证词证实,其劝息后又“吵着叶文奎就动手(先动手)打杨路生,打了一拳在杨路生的胸口上,接着”“就互相打起来了,因为于文康把我推开,叶正奎就从我身旁跑过去,和其哥叶文奎两人一起打杨路生”,是“叶文奎先动手打杨路生”。
两个打一个,杨路生一人难敌四手,动 *** 明显具有防卫性质。
再看于永福的证词:“我看见叶正奎从走廊上拿起一根扁担朝杨路生的头上打过去,杨路生抬起手将扁担挡开,接着就朝叶正奎的右胸捅了一 *** ”;还有叶家志这一叶文奎的妹婿的证词:“我只看见杨路生和叶文奎的堂兄弟(指叶正奎)在抢扁担。”
杨路生一开始去质问为什么要打张忠林时就带了 *** 子是事实,但他在质问时就与叶文奎发生了争吵、欧斗却没有动 *** ,这显然是因为没有到了迫不得已的情形;经劝拉开后,面对叶正奎的挑衅,面对叶文奎先动手后叶正奎、叶文奎两个打一个,杨路生动了 *** ,力量的悬殊使他不得不防卫;其后叶正奎用扁担朝致命的头部打来,杨路生第二次动 *** 显然是被迫防卫。而杨路生带 *** 去质问,并非为了故意去伤害,而是考虑到怕打起来对方人多自己抵挡不住,因为叶氏兄弟有“欺人的习惯以多胜少”,事实表明叶氏兄弟的确如此有“以多胜少”的行为,所以杨路生带 *** 去质问有情可原,相反说明了他防卫的本能意识可以理解。
(1999)昆铁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路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的事实供认不讳,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答辩如下:事情的发生双方都有过错,其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目前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进行赔偿。被告人杨路生的辩护人以被告人杨路生的行为系防卫过当,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等为理由,提出对被告人杨路生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并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赔偿数额过高,与案件事实不符,被告人杨路生应承担的赔偿数额由法院裁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忠林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控诉答辩如下:自己并未参与伤害叶文奎、叶正奎不应当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被告人最后陈述,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当庭宣读或出示的证据能互相验证、吻合,且各诉讼参与人均无异议,应采纳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琼仙、叶正奎仅应对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张忠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人所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且无相应证据予以支持,只能依据其二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结合本案的实际,予以判处。被告人杨路生关于“事情的发生双方都有过错”的辩解,本院已经注意。辩护人在法庭上提交的被告人杨路生给家属所写的一封信与本案无关;关于被告人杨路生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杨路生被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毛琼仙支付的丧葬费及其子女抚养费共计3 8200元,赔偿被害人叶正奎医疗费等共计9255.02元。
祸起携带匕首去质问,为妹夫打抱不平引起互相殴斗,以至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经过一审判决就尘埃落定了。如果没有觉悟而不是主动去投案自首,杨路生就必然要付出以命偿命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