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飞律师

王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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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云南-红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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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赔偿金额应当得到支持

来源:王云飞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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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 1月10日,原告王某具状诉称:被告赵某系云G小型轿车驾驶人,被告张某某系GML309小型轿车车主。2016年6月17日,被告赵某驾驶云G小型轿车载原告由某县城区驶往某镇方向,凌晨三时许,行至SL公路K117+312M处,所驾车辆撞击道路右侧防护桩并驶出路外,撞断路边电杆,电杆倒塌砸到黄某家房屋,造成电杆、防护桩、黄某家房屋、云G小型轿车受损,原告王某、被告赵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由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法定程序作出公交认字[2016]第1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黄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某中心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73709.00元。2016年9月30日经司法鉴定机构 [2016]法临鉴字第612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此次损伤构成10级伤残,后期治疗费为15000.00元,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由于被告赵某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赵某无驾驶资格仍将车辆借给被告赵某驾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7年3月29日下午,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王某诉赵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赵某答辩提出请求,在查明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判决原告自行承担50%的责任。

      赵某辩称:2016年6月17日,答辩人与本案另一被告张某某的丈夫陈某还有同村的四个伙伴相约到县城上网,并由陈某驾驶云G小型越野车载答辩人及其他几名伙伴到县城,六个人共同到网吧上网,在上网过程中原告打电话约答辩人到文化宫附近一酒吧喝酒,答辩人见一同上网的陈某将手机及车钥匙一并放在电脑桌上,并乘陈某外出打电话期间,偷偷将云G小型越野车钥匙拿走,随后驾车前往文化宫附近酒吧与原告汇合。在酒吧汇合以后,答辩人与原告连同其堂哥及另外原告的三个朋友,总共六个人均不同程度喝了啤酒。在酒吧玩了不久,原告连同其堂哥又相约出来到新天地另一酒吧喝酒玩耍,从该酒吧玩出来遇到答辩人朋友秦某某,于是答辩人、原告、秦某某三人又约着到新客运站斜对面吃宵夜,吃完宵夜后原告让答辩人送其回家,在回家途中发生了本起交通事故。基于以上事实,答辩人认为虽然本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答辩人负全责,但事发时答辩人系应原告的请求送原告回家,系好意搭乘,依法应减轻答辩人赔偿责任。另外,原告明知答辩人喝了酒却还让答辩人驾车,原告自身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原告的三期鉴定及三费用赔偿请求无法律依据,伤残鉴定应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过高,应以50元/天为妥,营养费医院病历并未注明需要加强营养不应支持。

      车主张某某辩称,请求驳回原告对我的诉求,被告赵某趁我丈夫陈某不注意,私自驾驶我的车辆,责任完全在于赵某,交通事故跟我没有关系,请求驳回对我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辩称,投保的是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受损害的是车内人员,被告赵某是酒后驾驶,我方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某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原告王某的诉讼代理人、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王云飞律师指出:原告王某虽然是农村户籍,但赔偿标准依法应按城市人口计算,对被告保险公司原告未起诉,是被告赵某申请追加,原告方表明不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原告王某回答法庭询问说:我和被告赵某是初中同学,我是在车内受伤,在副驾驶位上,因为我们从酒吧出来时,我打电话告诉赵某说我们要走了,赵某说让我等一下跟他一起走,他开着车,我这才没有跟我堂哥一起回去的。喝了两次酒的事情我认可。我不知道王某没有驾驶证,酒后驾车的事情我知道,但当时他没有醉。

      被告赵某回答法庭询问说:我和原告王某七年同学,平时不常联系,事发当天,王某打电话喊我去他家吃饭,中午答应了晚上去,后来就说我有事不来了,到了晚上他说他在酒吧喝酒,叫我过来喝酒。因王某在车上一直叫我送他回某镇,我就打算先送了返回来在找陈某,我们原本就打算玩游戏玩通宵,他知道我没有驾驶证,因为他还打电话给说找开车的工作,我告诉他没有驾驶证。

       针对被告赵某的说法,原告王某反驳说:赵某说的不是事实,因为我有车坐,是他说他没有伴,要我跟他一起。我跟他说过我在蒙自,他经常开车,我以为他有驾驶证。

       原告王某的代理律师指出,被告赵某申请调取的笔录表明,被告赵某、肇事车管理人陈某都是在事发后过了相当长时间才做的笔录,此时他们已经很冷静了,他们说的有违生活常理,不足以采信。

      被告赵宾的代理人辩解说:这些笔录能够如实反映当时的事实,王某笔录也反映出他也感觉到责任不应当完全由赵某来承担。

      法庭调查结束,原告王某的代理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说: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法庭调查已经能够查明的事实,足以证实原告的人身受到损害是由二被告的行为所致,虽然被告1的违法过错形成事故是导致原告人身损害的根本原因,但被告2明知或应当知道被告1无证还出借车子给被告2,具有明显的过错,二被告在本案事故中各有过失,已经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被告1的违法过错来看,其不仅酒后驾车,而且无证驾驶,被告2明知或应当知道被告1无证不能驾驶却出借车子给被告2的过错,二者相较而言,被告2的过错责任明显大于被告1,建议法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对二被告的责任分担进行合理划分的同时,判令二被告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依法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原告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实实在在已经发生,并且有凭有据,其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也有证据支持而客观真实,后续治疗费等也有鉴定结论确定,是必然发生的费用,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被告赵某的代理人辩论说:事故认定书不是认定事实的唯一证据;原告也有过错,明知酒后还坐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打算玩通宵的,为什么开别人的车,合理解释就是王某喝酒后没有车,才邀请赵某送他回家。原告赔偿费用,医疗费没有意见,伤残补偿金虽然有农村居民在县城,本案没有有效证据充分证明经常居住地在蒙自,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恳请按照五十元一天计算有关费用,护理人员,只认可农村人口标准70元一天来计算护理费,误工费105天每天70元计算,后期治疗费没有意见,恳请法庭扣除三期鉴定费。

        被告张某某的丈夫、肇事车管理人陈某辩论说:原告的说法很牵强,我没有疏于管理,我妻子张某某毫不知情。

        保险公司:交强险只是对第三人,本次事故没有第三人,王某是在车内受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上人员乘客险,因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免责的。

       辩论结束,经法庭主持调解,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等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赵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0000元,扣除已当庭支付的3000元,剩余的87000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王某自愿放弃对肇事车管理人、车主即被告陈某、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010元,减半收取200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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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云飞
  • 执业律所:云南红河谷(个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32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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