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程序不合法劳动合同应恢复
来源:姜爱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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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女士是洛阳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由于被告经营效益欠佳,原告一度在家待岗。
2006年12月25日,被告发出文件,载明程女士等五人不服从工作分配,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其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对此文件原告称未收到,被告称不知道是否送达。2007年2月12日,原告领取了《洛阳市失业登记表》,该表登记日期为2006年12月21日,失业原因为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持该表前往洛阳市失业保险处领取了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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