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刚律师

张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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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征地拆迁

价值千万房产归属起争议,借名买房需慎行!

来源:张永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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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原告蔡某因个人信用记录问题不能办理住房贷款,由于当时原、被告许某系男女朋友,原告便以被告名义购买了苏州房屋一套。房屋首付款由原告支付,住房按揭贷款是以被告名义办理,但原告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且住房按揭贷款每月月供也均由原告支付。原告于2014年8月与原房东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由原告一家装修并居住使用。原、被告于2014年9月分手,后原告联系被告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未果。原告认为,案涉房屋是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原告是实际权利人,现原告也可以一次性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案涉房屋具备办理过户条件,故委托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张永刚律师 办理本案,将许某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本案诉争房产属于其出资购买,该房产的产权归许被告所有,与原告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就案涉的房屋成立借名购房的合同关系。理由如下:

首先,关于涉案房屋的首付款虽然系从被告许明露的银行账户支出,但对于该款项来源,被告未能做合理说明。原告关于上述款项的组成系由其交付被告家的聘礼及其父亲给付的部分款项以及其本人的积蓄构成,该说法与其提供的银行流水交易明细、原被告之间的通话录音以及被告与原告父亲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可以证明首付款项系由原告支付的事实。另,涉案房屋每月按揭贷款均系由原告支付至被告账户,故涉案房屋的绝大部分房款系由原告支付,被告辩称系由其支付的意见碍难成立。

其次,涉案房屋自交接后一直由原告实际占有使用。被告在知悉原告长期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后并未要求原告搬离,亦未采取任何方式行使其房屋所有人的权利,故本院对其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最后,根据原告提供的原被告于通话录音及文字整理稿显示,在原告还清涉案房屋贷款的前提下被告当时是同意配合原告过户的,此亦符合借名购房的基本特征。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名义代持房产,不仅实际出资,而且实际行使和享有了房屋所有人的权益,故原被告双方就案涉房屋成立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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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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