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后逼其交出财物构成何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候吉,程非,吴黎三人以租车为名,从威海市某商厦附近骗乘周云驾驶的红色三厢夏利出租车,行至某镇附近时,三被告人用绳子将周云捆住并对其殴打后,劫走现金四十余元及出租车。该车价值27500元。后三被告驾车窜至海燕歌舞厅门前,又将王石劫持到车上,用宽胶带将其眼睛、双手缠住,绑架至某县一旅馆内拘禁,向其要钱。三被告人挟持王石到其住处从其存折中取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将其释放。
法院判决:判处三被告抢劫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威海卫律师分析:本案中,对于候吉等三被告人将被害人王石绑架至一旅馆内拘禁,后迫使其交出现金5000元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一、二审法院意见不一。一审法院认为,候吉等人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抢劫罪和侵财型绑架罪是容易混淆的两种犯罪。两罪都侵犯双重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利,也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都使用暴力或胁迫的手段。两罪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客观行为方式不同。抢劫罪中,行为人通过对受害人实施暴力或胁迫的方式,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侵财型绑架罪中,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后,以杀害、伤害被绑架人的方式向第三人发出威胁,勒索、取得财物,而非当场从被绑架人处取得财物。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使用劫持、非法拘禁等暴力或胁迫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后,直接向其索要财物并当场劫取财物的,不符合侵财型绑架罪将受害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索要财物的犯罪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需要说明的是:“当场”并不意味着即时即刻,也不仅仅限于一时一地、此时此地。在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的过程中,即使时间延续较长,空间也发生了一定转换,只要其暴力或胁迫处于持续过程中,符合抢劫罪以暴力或胁迫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特征,即应视为“当场”。
本案中,候吉三人行为符合抢劫罪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特征。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依法以抢劫罪对上述被告人定罪处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