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丢失车辆买单
来源:姜华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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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2年8月5日李某驾驶其本田雅阁轿车到威海旅游,经朋友介绍在某酒店办理了住宿手续,交纳了200元住宿费,并于当晚在该酒店内住宿。当晚将车停放在该酒店院内客房楼东侧停车场,但未告知酒店工作人员其驾车及停放车辆的情况。次日凌晨八时许,李某发现其车辆丢失,遂报案,刑警队在对某酒店当晚值班的保安人员杨某进行询问时,杨某陈述:在2007年8月6日凌晨1点半至2点半之间,有一辆本田车从酒店出去了,什么人开车、车内有几人没看清;从酒店开出去的车可能就是丢失的车辆。鉴于该盗窃车辆没有被追回,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李某于2002年8月21日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其车辆损失。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交纳了住宿费,并在某酒店餐饮住宿,就与该酒店之间形成了餐饮住宿合同关系,作为酒店方队应提供适合其酒店标准的住宿餐饮条件外,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执行当中的附随义务,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环境,保证住宿旅客人身及财产的安全,妥善保管好其财物.附随义务的成立,不是依据双方当事人对相关条款的约定,而是存在于主合同的履行当中,作为承担义务的一方应当切实履行,未履行而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并未将其停泊车辆的行为告知该酒店,也未将车辆交付给酒店保管,其车辆的占有权仍在李某,对于该车辆保安无法确定车辆的真实主人,因李某并未告知,没有登记。
分析:威海卫律师同意前一种观点
法院最后采纳了前一种观点,判决某酒店承担6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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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华丽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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