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慕荣律师

裴慕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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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外村农民购买农村住宅合同生效的成功案例。

来源:裴慕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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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词
(XXX诉XXX合同纠纷)
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及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们担任本案被告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律师仔细询问、分析案情,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受到保护,具体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受利益驱动而起诉,属于恶意毁约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和道德遗责。
本案诉争房屋买卖已近十年,只因为房屋动迁,原告受利益驱动才找被告索要钱财,因其非法要求没有达成才起诉至法院。
被告在购买后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新建了很多间房屋。在长达十年的过程中,原告一直也没有主张过任何权利。
二、原、被告签订的合同遵循《合同法》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庭审已查明本案诉争房屋原告是自己愿意卖的,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家里人都在场,且在原告的家中,并有多名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签定的书面合同。价款已经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并在收到房款后履行了契约行为。故此合同应依法受到保护。
三、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说的很清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2、原告起诉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没有经过集体组织讨论同意,就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原被告的买卖合同村委会是知道并同意的。政府相关部门已给XXX下发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农村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办理程序来看,是依个人申请,村委会审查申报,乡镇政府批准,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等法定程序。从政府的相关行为来看如果不同意或者不知道的情况下相关证件不会办理到被告名下。
而且综观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农村买卖房屋必须以村委会批准为前提条件的相关规定。
3、原告主张被告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首先该通知不是行政法规,而且从内容来看明确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而被告是农村户口,所以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故本通知不能适用双方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的依据。
4、原告主张被告违反《土地管理法》63条是错误的,被告购买的是房屋而且也一直居住,并没有改变土地的用途。引用43条也是错误的,与本案没有关联。
5、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以批准。”从上述法律条文理解“所谓一户一宅”原则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如果将原有宅基地上住宅房屋出卖或者出租后,不能再行申请另处宅基地。故“一户一宅”限制的是重复申请宅基地、多占宅基地的行为,并不是禁止买卖和出租。
6、原告主张适用最高法院的一个会议纪要,做为买卖房屋合同无效的依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依法受到保护,如果这种恶意之诉得到法律认可,那么所带来的后果是非常另人堪忧的。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参酌采纳。
           代理人: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裴慕荣                         201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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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裴慕荣
  • 执业律所: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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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210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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