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志明律师

尹志明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135-1045-0298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以案释法:共同饮酒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来源:尹志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20
人浏览

共同饮酒有风险,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其他人共同就餐人,或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类似的案例,因为具体情节不一样,会有不同判决结果。本案是真实故事,由本人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赔偿获得支持,有其特殊原因,就是被告一明知张某醉酒还坐他的车回家(是张某主动献殷情,还是被告一要求送其回家,已经无法查证),并坚持要求张某为其还共享充电宝,增加了张某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基本案情:

某日,五被告和张某一起在深圳龙华区某次餐厅吃晚饭,期间,共同饮酒。餐后,各被告无视张某醉酒,任其骑电动车返回。被告一搭乘张某电动车回家,被告一到家后,还让张某帮她还共享充电宝,张某在途中和被告一用微信语音聊天,发生交通事故,张某撞倒护栏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张某家属认为,各被告作为共同用餐人,明知张某醉酒,没有阻止其驾驶机动车,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一明知张某醉酒,还让张某驾车送其回家,之后还要求张某帮忙还充电宝,在张某表示还不了时,还坚持要求张某当晚归还充电宝,存在重大过错。张某在和被告一语音通话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说明被告一的过错和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

并且,张某应被告一要求去还充电宝的过程中,属于无偿帮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赔偿损失总额的20%即人民币417234元;要求其他四被告共同赔偿损失总额的5%即人民币104310元。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共同饮酒时,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饮酒行为本身虽系正常社交活动,但饮酒人应当意识到饮酒行为必然会造成自己辨认及控制能力下降的后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以及张某在归还充电宝后,连续与被告一进行了十多分钟的语音通话,并在语音通话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可认定张某对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亡存在主要过错,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五被告与张某事发前共同饮酒,虽无证据证明其相互之间有劝酒行为,但五人对张某酒后行为应负有注意、劝诫、通知、照顾等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于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虽然该先行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但该先行行为增加了其死亡的危险性,五被告不能仅以其有口头制止张某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就认为尽到了注意、劝诫、通知、照顾等义务,各被告主张已将张某送到住处楼下,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也没有提及,本院无法采信。也即,五被告未通知张某家人张某饮了酒以便其家人接替照顾张某,亦未将张某安全送至其家中,该等行为与张某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应对张某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被告一明知张某饮酒,还乘坐其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回家,还要求其于当日帮忙还吃饭时借的充电宝,故被告一对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的后果存在过错,相对其他被告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综上,结合各方对事件发生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本院酌定被告一对张某的死亡后果承担 10%的民事责任,其他四被告共同对张某的死亡后果承担 5%的民事责任,张某自行承担 85%的责任。

被告一上诉,其他被告没有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的过错体现在:

其一,上诉人在张某饮酒后,基于共饮行为及良好的社会风俗角度,共饮者负有劝诫、通知、照顾等方面的义务,劝阻其不要酒后驾车显然也是共饮者的义务之一,但上诉人乘坐张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回家,表明其并未尽到应尽的劝诫义务,存在过错。

其二,在张某送上诉人回到家后,上诉人还要求其于当日帮忙还充电宝。虽然张某并非于还充电宝的路上发生事故,但上诉人其该项不合理要求无疑增大了张某的人身安全风险,且随着酒后驾车时间的延长,张某的安全风险持续累积。

其三,上诉人明知张某酒后驾驶电动车,还两次与张某进行了长时间的语音通话,增加了张某的人身安全风险。

综上,张某的死亡虽然主要系由于其违反了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所致,但亦与上诉人的过错行为分不开,一审法院酌定上诉人对张某的死亡后果承担 10%的赔偿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明显不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我们在朋友聚会,一起饮酒的时候,第一不要劝酒,尤其是不要过渡劝酒;第二,一旦有人醉酒,一定要尽到通知家属、临时照顾等附随义务,以免醉酒人发生安全事故,可能承担不可预期的法律后果。


以上内容由尹志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尹志明律师咨询。
尹志明律师
尹志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71 万人好评:1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数字创新中心(北站中心)A座14楼
135-1045-0298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尹志明
  • 执业律所: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4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35-1045-0298
  • 地  址: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数字创新中心(北站中心)A座1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