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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卖房为啥仍还贷 伙计维权抖出合谋骗贷真相

来源:马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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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将卖方告上法院,要求其搬出自己已经买下的房子。卖方却表示买方只有“名义产权”,并未实际出资,不是真正的产权人。到底谁是房屋真正的所有权人?“曾经的雇主”卖方赵莉兰,和曾经的“下属”买方许文琪对簿公堂,却暴露了虚构买卖,合谋骗贷的真相。

 

  “名义产权”人欲争产权

 

  法庭上原告许小姐诉称,买房时,赵某还是自己的老板,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044月,经中介居间,自己以49万元买下了赵某位于福泉路上的一套两室一厅,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当时应赵某的要求,同意她可以暂住一段时间,但此后赵某却拒绝交付房屋,因此诉讼至法院,要求赵某搬离自己的房子,并支付每月800元的房屋使用费。

  赵某则辩称,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属实,产权也已变更至许某名下,但许某并未支付过首付款,34万元房贷是自己拿走的,但每月自己都付钱给她还贷,直到她离职。因此实际双方的房屋买卖是不成立的,自己才是该房屋真正的产权人。

  到底谁才是真正的产权人?为什么赵某卖了房子还要自己还贷?长宁法院向当时提供居间服务的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服务部法定代表人金某进行了调查。金某表示,赵某当时缺资金,想向银行贷款,考虑到这套房子已设定了抵押贷款,因此想通过买卖形式申请按揭贷款。注销前次抵押贷款的钱是中介公司垫付的,赵某拿到按揭贷款就归还了。自己还帮双方起草了一份协议以防“后遗症”。双方约定,房子“名义产权”归许某,实际产权归赵某,许某所贷的34万元全部由赵某负责还贷,产权证由赵某保管。赵某要求该房产权变更时,许某必须无条件配合等。经法院查证,该协议属实。

 

  假买房真骗贷

 

至此,真相大白。为了骗取贷款周转,赵某和公司员工许文琪签订了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把自己名下的一套两室一厅“卖给”许某,骗取了银行34万元的贷款,双方协议许某只有“名义产权”。后来双方关系恶化,许某离职,并将赵某告上法院,要求依据买卖合同实际占有该房屋。

  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买卖双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交易过户。但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载明实际权利人为赵某,许某仅为名义产权人,而且在产权登记至许某名下后,产权证却仍由赵某保管,并还贷,直至许某离职。所以可以认定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并非是转移房屋产权,而是借助买卖这一合法的形式达到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故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应为无效。许某目前享有的产权系依据无效合同取得,且双方就实际产权人问题作了特别约定,因此法院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驳回了许某要求赵某搬离系争房屋、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请,赵某须全额承担贷款本金及实际发生的利息。

 

  置业提醒

 

  本案中买卖双方为了骗贷,虚构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这一合同无效。因此,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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