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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撤回起诉的敲诈勒索罪

来源:郑纪盈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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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律师收到人民法院送到的刑事裁定,对被告人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按检察院撤回起诉处理。这是郑纪盈律师办理的又一起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被害人李某系村委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置业公司在被害人李某所在的村委会从事楼房建设。2013年,置业公司与王某商议后决定由王某施工高层楼房。

     2014年12月,置业公司转入王某银行卡内60万元,同日被害人李某给王某电话联系让其把钱转到张某账户内30万元,王某遂通过手机银行转账至张某账户内30万元,张某收到款后立即转到被害人李某账户内。

    2019年6月,王某与置业公司签订结算协议,王某发现支付给李某的30万元被置业公司当做应支付给王某的工程款内。

     为此,2020年5月王某要求被害人李某返还收到的款项30万元,李某拒绝返还。王某向当地纪委反映李某收取30万元的情况,后被害人李某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公安局报案引起案发。

     辩护律师所作的工作:

     阅卷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王某,并向其核实有关证据。王某陈述:“李某要求将30万元转到张某银行卡时有与李某的手机通话电话录音、也有和张某的通话录音,能够证明自己是听从李某安排将钱转到张某的银行卡内,张某并不欠李某的借款。被害人李某没有权利收取我的30万元。”

     在核实了被告人王某提供的手机电话录音后形成录音内容文字版向法院提交了该证据,并与被告人王某形成辩护思路是无罪辩护。

在开庭审理中辩护人着重从证人张某向被害人李某借款不真实,被告人王某将款项转到证人张某银行卡内是听从被害人李某的安排,视同将款项支付给被害人李某,王某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合法债务,故李某收取王某的款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王某要求李某返还30万元符合规定,被告人王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被害人李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发表了质证意见:首先,该借条由李某提供不符合客观事实,假设张某借款项属实,如张某已还款,借条应在张某手中,不应该在李某手中;其次,该借条是复印件,不是原件,不能与原件核实是否一致;再次该借条没有鉴定,不能证明借条形成的时间就是借条中记载时间,并且该借条与王某与借款人张某的录音中证明张某并不欠李某款项相矛盾;最后,该借条没有提取人员的签名,不能证明真实性。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解释》第84条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两院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四:“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一般应当提取原物、原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送检。”的规定,李某没有提供借条原件,检察机关也没有对借条的形成时间作出鉴定,不能证明该借条的形成时间就是借条中记载的时间,更不能证明在借条记载的时间张某和李某发生借贷关系,并且通过王某与张某通话录音能够证明在录音之前张某并不欠李某款项,因此李某提供的张某出借的借条不能证明张某欠李某借款。

       最终,在开庭审理中检察院没有提交张某出具的借条作为证据使用,并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延期审理期限届满,未申请开庭审理且未说明原因,法院按撤回起诉处理。

      办案心得:做为辩护人,要仔细、全面阅卷,并及时与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形成辩护意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要详细发表质证意见,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执业过程中要谨记:“许多人一辈子就打一次官司。还他们一份公平正义,就会增加一份对法律的信仰和对社会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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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郑纪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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