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26 |
作者:王勇 |
2008年初,姚某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将步行的梁某撞倒,致梁某死亡。姚某肇事后驾车逃逸,于次日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姚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被拘留后,其亲属委托本律师辩护,其间辩护人多次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姚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8万元。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对姚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注:以上内容由王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勇律师咨询。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刑事案件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企业
手机:133-5509-0148(接听时间:09:00-21:00)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