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杨某是临沂市某化妆品公司的销售员。一年前,他和该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规定,销售员必须完成工作定额,才可以领取基础工资,超额完成的部分,按超额量提成领取奖金。第一年年底结算时,公司其他销售员销售业绩大幅度上升,而杨某仅仅完成了销售定额,公司以销售业绩不好,决定辞退他。杨某不服辞退决定向临沂市兰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撤销辞退决定,继续履行合同。

王勇律师:

《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该公司辞退杨某,有两点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杨某的销售业绩不好,不等于其不能胜任工作。《劳动法》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本案中,杨某完成了工作定额,只是相对于其他员工而言其工作业绩不好,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也不能以工作业绩相对一般这种非客观的标准,来衡量是否胜任工作。其次,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即使杨某不能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该再给杨某其他的机会,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经过培训或者岗位的调整,杨某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以杨某销售业绩不好为由将其辞退,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辞退员工的条件。

裁决:

临沂市兰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公司对杨某的辞退决定,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