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近2万元,获刑六个月
来源:肖翠平刑辩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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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9月,被告人张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和美工刀盗割电缆线约43米,变卖得赃款37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约九千五百元。2013年10,被告人张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和美工刀盗割电缆线约40米,被巡逻人员发现,张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九千多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月一万九千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辩护意见
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人员的调查,具有悔罪表现;
2、被告人及时退赃,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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