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翠平刑辩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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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擅长:刑事案件

贩卖、运输毒品近2千克,获刑十五年

来源:肖翠平刑辩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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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3月,被告人曾某在收取快递时被公安干警抓获,经依法搜查,在其收取的快递的音响夹层中查获8包可疑晶体,在其租住的房屋内查获5包可疑晶体,经鉴定,上述可疑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重一千九百多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运输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面对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可能,被告人的家属慕名找到肖翠平律师,委托肖律师作为被告人曾某的辩护人。


辩护意见

    肖翠平律师接受委托后,数次会见曾某、耐心查阅案卷材料,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曾某系受雇运输毒品,接收的毒品虽数量较大,但属被动接收,其对接收的数量没有决定权,主观恶性较小,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曾某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属重大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

3、被告人曾某系初犯、偶犯;其在此次运输毒品的犯罪活动中其辅助作用,系初犯;被告人曾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坦白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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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肖翠平刑辩团队
  • 执业律所: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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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50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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