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不平之后
第一部分【刑案概要】
江某是一位爱打抱不平的初三学生,不满16周岁。听说同班同学洪某受到几公里之外的另一所中学同学方某的欺负,便约了三位要好的同学,带着洪某一起去找方某评理。
方某见洪某等五人来找自己,顿时紧张起来,立马叫来了另外7位同学帮忙,并与对方约在校外对话理论。话不投机半句多,双方5对8过招,场面明显失控而混乱。不料,方某受伤严重,送医后不久便不治身亡。
江某父亲聘请了当地知名律师为江某辩护,尽管如此,法院仍认为:江某已经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因其犯罪时不满16周岁,对其应当减轻处罚。故被法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
上诉不加刑,江某父亲对法律还是懂得一些,为了不错过一次量刑可能再次减少的机会,他便为儿子另找了一位二审辩护律师。
江某的二审辩护律师在江某的刑事上诉状及二审辩护词中认为:一审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但适用法律有错误。
首先,一审判决认为“应当减轻处罚”,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为此,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对此应当予以维持。
其次,《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即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包括在法定刑以下适用更轻的刑种或更短的刑期。本案中,江某的犯罪行为所应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则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其中,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法定最低刑是10年有期徒刑(刑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所以,江某只能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以下”不应包括本数“10年有期徒刑”在内)。可见,一审法院判处江某15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应属法律适用上的量刑不当。故二审法院对此应当依法改判。
最后,二审法院采纳了二审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江某有期徒刑9年6个月。
第二部分【逻辑刑辩】
本案中,二审辩护律师运用了逻辑中的三段论“第一格”(也称为典型格、完全格、完善格或审判格):
大前提:属于减轻处罚情节的,都是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小前提:江某是属于减轻处罚情节的,
结论:所以,江某是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里的小前提是“江某是属于减轻处罚情节的”,这为一审判决所肯定,为了进一步确定该前提,二审辩护律师再次强调: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为此,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对此应当予以维持,而不能变相加刑为“从轻处罚”。这样就为本案三段论结论的得出提供了严密论证,同时也为该论证提供了逻辑上的前提条件。这就是逻辑中的“审判格”前提确定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