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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小产权房”无效,卖主赔偿“升值部分”损失

来源:李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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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买卖“小产权房”而发生法律纠纷的典型案例

9月27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一起农房买卖纠纷案,法院确认农房买卖合同无效,但判决卖主赔偿买主6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昨日,西湖区人民法院负责人称,这是我省法院系统审结的首例农房买卖纠纷案。

农房出售被判合同无效

引发争议的这栋房子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群力新村27号,所有人是陈某夫妇,面积达253平方米,是一栋农房。1995年3月,陈某夫妻以该房作抵押,在洪都典当行借款。1999年11月,由于无力归还典当行的借款。在南昌市公证处的公证下,这栋房子的所有权被燕某竞拍获得,价格为9万元。

由于是农村住宅,而燕女士又非村民,所以一直无法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燕女士购买房屋后,对房子进行了简单装修,主要用于自住和出租。

2007年11月,陈某夫妇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请求收回房屋,表示愿承担协议中的违约责任。2008年11月,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房屋买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判决他们的买卖合同无效,陈某夫妇返还燕女士购房款及维修费9万元,后者将房屋返还。

买主要卖主为“反悔”担责

2008年底,燕女士依据法院认定导致合同无效,陈某夫妇负有主要责任为由,来到法院起诉,理由是陈某夫妇对房屋买卖协议单方面终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

西湖区人民法院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于1999年11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该合同对当事人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导致合同无效,订立合同的双方均有过错责任”。

西湖区人民法院法官虞福员告诉记者,虽然陈某夫妇是在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出卖房屋,但其应当知道农房不能买卖。

此外,陈某夫妇在房屋出售9年后,以买卖房屋违反法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有悖诚信原则,故应承担主要责任。燕某在购房前未严格验证对方房屋产权,盲目购买亦负有次要责任。

卖主赔偿“升值部分”损失

9月28日,审理此案的一名法官告诉记者,由于此案买卖房屋时间跨度较长,根据当地市场行情,存在房价上涨的因素,原、被告原买卖房屋存在升值价值,本案应将安置房折价处理。

根据当地市场行情,目前,当地安置房市场价为每平方米3500元至4000元左右,就按每平方米3500元计算,本案中的房屋为混砖结构,故升值部分大约为78万元。对房屋升值部分,根据双方过错责任,按照比例进行赔偿或分割,燕女士获赔62万余元。

日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陈某夫妇赔偿燕女士经济损失62万元,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十五日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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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军,法学硕士,1995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从事律师执业工作多年。吉安律师协会会员、保险法律顾问,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有影响的案件,和许多记者、媒体有联系,曾经在全国各类媒体发表1000多篇文章。

资深房产法律专业律师,代理房屋买卖、房屋拆迁、离婚房产、房产继承、房产抵押、房屋权属纠纷等各类房产诉讼/仲裁案件百余起,胜诉率极高,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取得当事人充分认可,赢得良好口碑。部分企业家因此直接聘用本人为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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