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下擅自出售共有房屋,房屋买受方是否要返还房屋
实践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瞒着另一方私下偷偷转让、出售房屋或其他财产损害另一方共有权益的行为,在婚姻财产纠纷中屡见不鲜,而作为房屋的买受方在这其中将有可能面临钱、房两空的诉讼法律风险,当引起买受人加以足够的重视。
案情简介:
(出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考虑,文中当事人姓名省去)
王某与李某是温州人,两人在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来杭州经营服装生意,在2003年两人于杭州买房,并生育一女儿,李某退出生意经营,在家当全职太太,照顾王某与女儿的日常生活,由王某一人操持服装生意,后王某经商服装生意有道,生意越做越大,钱也是越赚越多。在2006年王某瞒着李某在外又买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产权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在2008年因为王某有婚外遇,夫妻二人出现感情危机。至2010年10月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后,李某无意中从王某的朋友处打听到王某手里的那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遂向王某主张权利,王某一边答应,一边通过中介在2011年的6月将该房屋以165万元的价格卖给杨某,双方已办结产权过户手续。杨某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并已入住。李某得知后,以王某、杨某侵犯其房屋所有权为由向下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
案情代理:
接受杨某的委托后,经过仔细研究案情,开展积极有效的调查取证,取得中介的书面证明、并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等充分的事实证据。发表充分、详细的代理意见最终取得驳回原告李某起诉的胜诉结果。
代理意见(简要)
本案被告杨某为善意取得争议的房产,其取得的房产所有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1、被告杨某为善意受让房产,主观认知上并不存在明知的过错情形。
2、被告杨某已支付合理的对价。
3、已办结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房产已合法转移到被告杨某名下。
案件处理结果:
经过庭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做出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最终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了保护,实现了预期的代理诉讼目的。
当然,在本案中对于李某所遭受的权益损失,应当通过另行起诉其前夫王某对其私下出售所得的售房款主张财产分割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