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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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

成功辩护金融诈骗案

来源:张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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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被告人孙**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起诉至法院审判,下面就是淄博刑事辩护律师张建的辩护词。辩护获得成功,法院完全采纳了辩护意见,被告人孙**从轻判处缓刑



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信用卡诈骗一案的被告人孙**亲属的委托及山东新空间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张建律师担任本案被告孙**的辩护律师参与本案诉讼,我已经详细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已经对本案的全部实施掌握并了解,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中孙**、贾**、李*三人均属于积极参与本案的犯罪活动,孙**、贾**、李*三人之间不应区分主从犯。

1、通过卷宗材料显示,本案中所涉及的办理信用卡所用身份证全部是由李*提供;

2、2010年4月29日贾**的供述中承认自己在犯罪过程使用了“张帅”这个假名字。在2010年4月20日张*(淄博市子商务协会秘书长)的证言中也证明是将科技馆4楼的412室租给了一个叫“张帅”的人。以上可见是贾**租赁的犯罪场所。

3、中信银行信用卡代办员王*的辨认笔录证实“在市科技馆犯罪嫌疑人的办公地点给中信银行提供假资料及盖假公章的是贾**和李*,没有孙**”。

4、交通银行工作人员雷*的辨认笔录证实“联系领取和送交银行卡申请资料的是李*”。

5、2009年12月15日朱*的证言中证实“是其根据同学贾**的请求,帮忙联系了建行的朋友为贾**办理了三张建行信用卡的”。

6、关于赃款的去向上,根据卷宗中孙**、李*、贾**等被告的供述,除了李*、贾**分得的部分赃款外,其余赃款均被三人吃喝玩乐大肆挥霍。孙**手中并未剩余多少赃款。因此贾**在今年三月被刑拘后,孙**只能借高利贷来退赔银行,并且因为归还不了借款而被起诉(王*诉孙**借贷纠纷,案号2010张民初字第1254号)。

通过以上方面可以看出,孙**、贾**、李*三人均属于积极参与本案的犯罪活动,三人之间不应区分主从犯。

二、被告人孙**认罪、悔罪态度好。

1、孙**归案后,第一次供述就全面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其对自己的犯罪确有自愿认罪、悔罪的表现,是符合“坦白从宽”这一酌定从轻情节的条件的规定,视其坦白程度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被告人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卷宗材料中关于信用卡透支套现金额的证据只有银行单方面出具的明细表,而缺少套现交易时被告人签字的原始交易凭单。在这种情况下,孙**的坦白交代及对起诉书的自愿认罪,则对本案的认定极为重要。因此,应对孙**从轻处罚。

2、通过褚**(贾**对象)在2010年8月13日的证言中可以证明,贾**在2010年3月被拘留后褚**替其退赔给建行的6万元是由孙**筹集的。孙**为了退赔而从民间借高利贷,还因此被起诉(案号2010张民初字第1254号,王*诉孙**民间借贷纠纷)。孙**归案后,其家人也为其退赔了9000元。孙**积极退赔,减少了社会危害程度,足以看出孙**的悔罪态度。

三、被告孙**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

被告本案之前无任何违法记录。此次犯罪属于初次犯罪,主观恶不深,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孙**因为一时的贪念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辩护人请求合议庭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孙**彻底坦白的态度和悔罪的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 山东新空间律师事务所

                                                                                            张建律师

判决结果:本案被告人孙**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起诉至法院审判,以上就是淄博刑事辩护律师张建律师的辩护词。辩护获得成功,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建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孙**从轻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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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山东新空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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