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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继承,刑事案件

李某购车合同纠纷案

来源:赵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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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大民二初字第159号
原告:李某,男,云南省永德县人,个体户。
原告:李某,女,云南省永德县人,个体户。系李某之妹。
委托代理人:赵峰、孙德辉,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宏昌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李某、李某诉被告大理宏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一下简称宏昌公司)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与2008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 适用简易程序,与2008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判。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峰、孙德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宏昌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2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销车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牌号为XXXXXX的奥迪牌小轿车以199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签订协议时被告告诉原告该车已使用了四年,,但除正常磨损外没有什么问题。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08年2月19日将全部购车款支付给被告,于2008年3月10日办理了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将车牌号变更为XXXXXX。然而原告将该车开到奥迪的4S店云南联迪公司进行保养时,该店的工作人员告诉原告,该车的A柱、大梁均有变形,挡风玻璃也不是原装的,许多部件也被更换过,车体多处均有修复过的痕迹,显然在此之前肇过事,损毁较为严重。被告在售车时隐瞒了该车发生过重大肇事的情况,使原告违背真实意思与其订立合同,被告的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诉请:判令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售车协议;判令被告将所收取的购车款199800元退还给原告;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8113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原告李某与被告大理宏昌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售车协议》。
二、 由被告大理宏昌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某购车款199800元,由原告李某返还被告返还大理宏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奥迪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XXXXX)
三、 由原告大理宏昌房地产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17062元。
上诉二、三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4568元,减半收取2284元,由被告大理宏昌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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