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峰律师

赵峰

律师
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继承,刑事案件

赵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来源:赵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03
人浏览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禄民初字第736号
原告:赵某,女,高中文化,无业
委托代理人:赵峰,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孔德辉,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禄丰县勤丰镇沙龙村民委员会河尾村一组。
负责人:赵某,小组长。
委托代理人:X律师,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禄丰县勤丰镇沙龙村民委员会河尾村二组。
负责人:赵某,小组长。
委托代理人:段律师,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诉被告禄丰县勤丰镇沙龙村民委员会河尾村一组、禄丰县勤丰镇沙龙村民委员会河尾村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峰、孔德辉,被告禄丰县勤丰镇沙龙村民委员会河尾村一组的委托代理人律师、禄丰县勤丰镇沙龙村民委员会河尾村二组的负责人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1994年12月8日,被告(当时称为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勤丰镇沙龙办事处河尾村)与原告签订了有偿出让集体荒山使用权的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120亩荒山使用权出让给原告用于种植经济果木林、用材林,出让期限为五十年,自1994年12月8日至2044年12月8 日,出让金为每亩12元,共计1440元,由原告在签订合同后一次性交付给被告,合同还约定,若因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或因政策变化需要收回出让的荒山,原告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被告因按原告所交的出让金(加0.8%的月息)和按当时当地的市场中等价将经营项目作价补偿给原告。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及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出让金支付给被告,于1994年12月8日依法取得了勤荒让字0002号禄丰县有偿出让集体荒山使用证。原告随之在该幅荒山上投入了大量的劳动力和资金,截至2007年11月,共种植过树林2319株,用材林23522株。2006年果树开始产生收益。因为省、州、县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在禄丰引入了钛产业重点建设项目,拟在勤丰镇组建钛产业工业园,原告所受让的120亩荒山中有83.32亩已变为果园的土地在该项目的规划区内,被国家征用,原告不得不停止了果园经营。土地被征用后,占用方新立公司按禄丰县人民政府 禄政复(2007)36号文件中确定的补偿标准将包括上诉原告所受让土地在内的征地补偿款拨到了被告处。被告收到该款后,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然毁约,在原告多次请求下,仍拒不将原告依法应得的土地补偿款和荒山出让金支付给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令被告支付原告荒山使用出让金及利息3382.02元,支付原告果园补偿费458260元,合计461642.0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由被告禄丰县勤丰镇沙龙村民委员会河尾村一组、禄丰县勤丰镇沙龙村民委员会河尾村二组支付原告赵某荒山使用权出让金及利息3382元。
二、 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原告赵某承担3960元,被告承担50元。
以上内容由赵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赵峰律师咨询。
赵峰律师
赵峰律师
帮助过 615 万人好评: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将军楼八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赵峰
  • 执业律所: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5301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 地  址: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将军楼八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