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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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云南-昆明

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继承,刑事案件

王某运输毒品案

来源:赵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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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2009)官刑初字第139号
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08年10月3日被抓获关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峰、孔德辉,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二刑诉[200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8日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蕾、周涛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为3000元人民币报酬,采用人体藏毒的方式帮一个叫“三哥”的男子从云南运输毒品到武汉。2008年9也22日,被告人王某乘坐飞机从武汉到达西双版纳,将一名叫“艾迦”的男子给其的用避孕套及白色塑料纸包装好的毒品一条(经称量,净重42克)放入肛门,于2008年10月3日乘坐飞机从西双版纳到达昆明准备换乘昆明飞往武汉的飞机,在昆明机场候机楼大厅准备登机时被查获。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为甲基苯丙胺。
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缴纳)。 刑事判决书
(2009)官刑初字第139号
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08年10月3日被抓获关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峰、孔德辉,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二刑诉[200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8日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蕾、周涛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为3000元人民币报酬,采用人体藏毒的方式帮一个叫“三哥”的男子从云南运输毒品到武汉。2008年9也22日,被告人王某乘坐飞机从武汉到达西双版纳,将一名叫“艾迦”的男子给其的用避孕套及白色塑料纸包装好的毒品一条(经称量,净重42克)放入肛门,于2008年10月3日乘坐飞机从西双版纳到达昆明准备换乘昆明飞往武汉的飞机,在昆明机场候机楼大厅准备登机时被查获。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为甲基苯丙胺。
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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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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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5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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