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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郭小亮交通事故死亡事件补偿协议书
作者:赵小计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31 浏览量:0
关于郭小亮交通事故死亡事件补偿协议书
甲方:康华,男,汉族,1967年2月17日出生,住咸阳****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田丰,女,1957年 9月23日出生,住咸阳市**区***村,系郭小亮之母。 2012年3月14日早上6时11分许,甲方承包咸阳****有限责任公司车间的工人郭小亮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对于郭小亮的不幸,甲方深表同情。考虑到其生前曾经为甲方提供过劳务,在作业过程中表现良好;同时,考虑到家人对其的安葬需要花费,家庭困难等实际情况,甲方愿意给予乙方(死者的继承人)一定金额的补助,但是乙方应当作出一定的承诺,若乙方违反该承诺的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各方经过深思熟虑,形成以下协议: 一、补助的内容及支付方式: 1、甲方一次性补助乙方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包括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法律规定相关费用。 2、甲方首先支付乙方10000元作为安葬费用,在乙方将死者安葬后,甲方将其余款项支付给乙方。殡仪馆的费用和乙方处理善后事宜的食宿等花费等由乙方承担。 3、乙方指定赵向阳作为领款人,乙方领取款项后,应当向甲方出具由乙方及领款人共同署名的收据。 二、乙方书面向甲方承诺愿意承担以下义务: 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不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工伤损害赔偿为由)向甲方及咸阳***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任何新的要求;不对外散布有损于甲方、咸阳**有限责任公司声誉或名誉的言论;不再以任何理由影响甲方的工作及生产秩序。 2、乙方在收到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款项后,与甲方之间再不存在任何纠葛,乙方若再对甲方、甲方所在咸阳**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干扰,妨碍甲方的工作及生产秩序、甲方工作人员的生活安宁,视为乙方违约。 3、乙方不得因为其成员内部发生矛盾为由,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4、乙方若违反本条前三项约定的义务,乙方应在违约之日起三日内双倍返还甲方依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补助的款项。 三、乙方的保密义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外界进行披露。 四、协议签订的前提: 本协议是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乙方对有关法律规定已经知晓,本协议不存在一方请求撤销或变更的理由。乙方若请求撤销或变更本协议,则视为违约。违约责任的承担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4项的约定处理。 五、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后,发生争议后又协商不成的,提交渭南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费及守约方的律师代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二〇一二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