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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作者:赵小计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8 浏览量:0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张XX,男,生于1959年生,汉族,住渭南市渭临区******,身份证号6121011******,事故车辆宗申二轮摩托车车主。

被申请人:刘欣,男,生于1982年,汉族,住陕西省临渭区******。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作出的渭临交肇[2012]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2、依法认定刘欣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基本事实

其根本事实是,201211114时许,张乾坤驾驶宗申牌二轮摩托车沿民生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二马路口左拐弯进入人行道时被刘欣驾驶的陕E24156号解放牌卡车撞倒,并向前拥了三米,卡车在撞倒张乾坤前因刹车产生刹车印7米。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在未与申请人进行谈话就做出了渭临交肇[2012]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程序违法,应认定无效。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张乾坤一直未清醒,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在未与申请人进行谈话了解事情经过,就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为由,做出了渭临交肇[2012]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认为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程序违法,应认定无效。

三、被申请人刘欣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申请人刘欣驾驶的陕E24156号解放牌卡车在丁字路口撞倒张乾坤前因刹车产生刹车印7米,足以证明其在路口的车速明显超速。其将张乾坤驾驶的沿民生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二马路口左拐弯已经进入人行道的宗申牌二轮摩托车连人一起撞倒。很明显是对事故处理不当。

综上所述,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作出的渭临交肇[2012]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这样的认定和处理,我实在无法接受,更无能力承担。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出该事故的全貌。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对该事故做一个合理、公正、公平的认定。

此致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二〇一二年

赵小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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