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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招聘的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可以通过仲裁确认发包单位对农民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作者:赵小计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5 浏览量:0

包工头招聘的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可以通过仲裁确认发包单位对农民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基本案情:

202343日,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揽的咸阳**区供水管网工程1标段项目劳务分包给包工头张某王某某受雇于包工头张某在该项目工程1标段从事水管连接工作,每日工资220元。2023514 日下午 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将右手手指压伤。随后被工友送往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手环指、小指开放性指骨骨折、指神经损伤等。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王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343起对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一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各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各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张某,申请人王某系张某招用至该项月工地工作的劳动者。综上,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申请人王某的用工主体责任。仲裁委最终裁决:确认被申请人自202343日起承担申请人的用工主体责任。之后,王某已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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